综合分析发现疑点 克服困难成功结案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9-06-29
摘要: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7年6月,某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接到举报,反映该市某配件公司采取设置账外账的手段进行偷税,并提供了该公司销售客户的名称及金额等相关信息。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某配件公司(以下简称 该公司 ...

  (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
  1.检查中,被查公司不配合甚至阻挠稽查人员工作,拒不同意稽查人员查看电脑存储资料,并欲强行控制电脑;在稽查人员将电脑服务器主机依法定程序调回税务机关后,拒不提供财务软件密码;在认为其偷税行为可能败露的情况下,公司组织工人大量运出其产品。面对上述困难和阻力,稽查人员果断、有力地控制了局面,及时依法实施了调账检查;迅速破译财务软件密码,对电脑中存储的数据进行了详细而准确的核实,依法固定了电子证据;及时依法采取了税收保全措施,最终成功查处了该公司偷税案件,保证了查补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2.电子证据是本案定案的关键证据。检查中,稽查人员依法定程序完成了电子证据的固定、提取、确认工作。稽查人员履行法定审批手续后,在该公司签字确认的情况下,使用《税务检查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及《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将该公司电脑服务器主机封存调回税务机关;调回后,在公司相关人员在场情况下启封、开机,将公司电脑服务器主机数据全盘备份到税务机关的空白电脑硬盘上,然后再次将电脑服务器主机封存;提取电子证据后,由公司负责人、微机管理员、财务人员同时在由公司电脑服务器主机中存储的“商品销售汇总表”及“客户销售汇总表”导出并打印的纸质材料上签字确认两表中所载的公司销售收入数据系该公司几年来的实际销售收入,保证了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有效性,使该公司偷税行为得以最终认定。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2004年1月至2007年4月期间,该公司采用账外经营的方式,少列销售收入2823万元,少缴增值税税款480万元。

  (二)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六条的规定,对该公司追缴增值税税款480万元并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依法加收滞纳金。

  3.该案上述违法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征管法》七十七条以及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1.综合分析发现疑点,克服困难成功结案
  本案中,稽查人员根据涉案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销售对象进行综合分析,发现了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单一核算收入的依据不符合常规以及人工成本比例异常的疑点;通过对账簿凭证的审核,以一张“客户销售单”发现了企业采用电子核算的线索;在企业拒绝提供电脑密码的情况下迅速破译了密码并对电脑中存储的数据进行了详细而准确的核实;在检查工作遭遇阻力甚至遇到人身威胁时,坚持原则、严格执法,最终成功查结本案。

  2.依法采取措施,成功提取并固定电子证据
  在查处利用财务软件设置“账外账”进行偷税的行为时,相关电子证据的提取至关重要。由于存储在电脑中的电子证据具有不确定性,可以随时更改,因此税务机关必须严格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提取的电子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本案中,稽查人员能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有效采取税务稽查证据保全措施,在涉案企业相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将涉案企业电脑主机数据全盘备份到税务机关的空白电脑主机上,将电脑主机封存,在将计算机中存储的资料输出打印后,由涉案企业负责人、微机管理员、财务人员同时签字确认,从而使提取的电子资料固定成为合法有效的证据。

  (二)工作建议
  1.深入了解企业,及时发现涉税疑点
  建议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管理中,经常深入企业了解生产规模、经营状况,注重与同行业相同规模企业进行横向比较,通过计算“投入产出率”对企业进行纳税评估,根据其生产规模、耗用原材料、动力、辅助材料以及人工成本等多项指标进行成本与产出的比率分析,及时发现偷税迹象。

  2.加强管理,督促企业依法报备会计软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会计核算软件应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税务管理部门应依法加强对纳税人会计核算软件报送备案的管理工作,掌握企业的整体情况,提高对此类企业的税收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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