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认公司成立前发生的费用?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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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9-22
摘要: 问::我公司在成立前,各股东单位签投资协议之前发生了一些费用...
问::我公司在成立前,各股东单位签投资协议之前发生了一些费用。由于签协议时各股东未谈及此事,现需要将这笔费用确认为我公司的费用,请问这样处理是否需要各股东单位提供将此确认为投资款的书面凭据?另外,由于这些费用的发生实际是在各股东单位,所有原始凭证均在各股东单位,我们是否需要取得原始凭证的复印件?或者用确认书作为原始凭证?
答:一,如果这些支出是贵公司应该承担的,或者说受益人是贵公司,那么可以作为贵公司的开办费,然后垫付款项的单位可以作为出资也可以作为暂借给公司周转的一笔资金。如果是作为出资,需要提供各项费用支出的合法凭证及金额证明,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交股东会确定承认;其会计核算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贷:其他应付款
借:其他应付款
贷:实收资本——××股东
二,既然这些支出是需要贵公司承担,或者说贵公司是受益人,相应的发票及原始单据就应该开给贵公司,而不是其他公司,所以,所有的原始票据均要以贵公司的名称(或者筹建期间的名称为抬头开具),不得以其他公司开具,否则无法证明应该由贵公司承担,而且所有的单据均要回到贵公司做账,代付单位应该凭相关的复印件作为其代付款项核算的原始单据。
三,如果股东垫付款项时,发票是直接开给股东私人或者股东另外的公司的,那这种支出不能直接把发票提供过来作账,股东应该作为自己的资产和费用处理,然后如果要以实物出资,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开出相应的税务发票方可作为其投资处理,程序上需要有股东会的决议,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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