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建期招待费如何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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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9-26
摘要: 问:我公司为一刚刚成立的公司,目前正在进行基建建设,期间发生的招待费(如餐费礼品费等),可否计入该在建工程的成本,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后,含有的这一部分招待费形成的折旧是否可税前扣除;如不能记入在建工程,那是否应记入 长期待摊费用...
问:我公司为一刚刚成立的公司,目前正在进行基建建设,期间发生的招待费(如餐费礼品费等),可否计入该在建工程的成本,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后,含有的这一部分招待费形成的折旧是否可税前扣除;如不能记入在建工程,那是否应记入“长期待摊费用”,在公司实际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随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记入当期损益,税务上再按5年进行调整?
答: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因此,对于在筹建期间发生的招待费,如果能准确发分摊属于在建工程的,可以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并在转入固定资产后依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不属于在建工程发生的费用,应列入长期待摊费用,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前款所说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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