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改、劳教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京税二[1994]317号 1994-05-19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6日起本法规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一条条款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3号《关于劳改、劳教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条款废止]对市劳改局所属的农场监狱、劳教所、收容所等创办的劳改劳教性质的企业,在1995年底以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劳改局系统创办的非劳改劳教性质的企业,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的条件的,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减免税。 三、各分局要对辖区内的劳改劳教系统所属的企业进行认真清理审核,凡是外系统与劳改劳教系统合办的联营企业,外单位挂靠劳改劳教系统的企业、非劳改劳教性质的企业,一律按规定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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