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向指定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凡是从应税所得中支付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不予扣除,返还时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单位负担的部 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关于实行医疗费包干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 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 对各单位以医疗费包干名义实际发给个人的津贴、补贴或奖金,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实行医疗制度改革并有“医疗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范围和限额,发给职工的医疗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七、关于企业采购、推销人员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对实行采购、推销费用大包干,即取消工资、奖金及各种津贴、补贴并采取采购、推销费用由本人全部或部分负担的,按市地税局大地税二字(1995)003号文件规定的扣除标准扣除费用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企业外聘的采购、推销人员,所取得的报酬,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并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八、关于使用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个人将在一定时间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如土地使用权、摊床、商店柜台等转让属于使用权转让的范畴,是特许权的一种,其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所得税。 以上规定除已明确执行日期外,一律从1995年10月11日起执行。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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