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二[1995]109号 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9-20
摘要:大地税二〔1995〕109号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5-09-20注释:条款失效。第三条第二款、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失效。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县(市)、区地税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
大地税二〔1995〕109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5-09-20

注释:条款失效。第三条第二款、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失效。
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县(市)、区地税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5号文件《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64号文件《关于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5)82号文件《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351号文件《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及辽宁省? ??方税务局辽地税所(1995)160号文件《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为了鼓励广大人民群众见义勇为,维护社会治安,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条第二款所说的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储蓄存款利息,是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和保值贴补率计算的利息额。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超过上述利息额支付给储户的部分,不管是以利息、奖金还是以其他名义支付,均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利息所得,必须依法缴纳个所得税。因此,对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应按“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三、关于误餐补助范围和标准确定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按大连市人事局、财政局规定发给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误餐补助,即每人每月40元,应予扣除。其他单位如按财政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发给个人的误餐补助应据实扣除,对没有明确规定而实际发给个人的误餐补助,可比照市人事局、财政局规定标准予以扣除,超标准部分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参见《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
四、关于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香港实业家蔡冠深先生捐资500万元人民币建立“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并用基金的利息颁发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80岁至89岁的院士每人每年6000元,90岁以上的院士每人每年12000元)。这对发扬中华民族老敬贤的优良传统,促进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有积极作用。但由于这种奖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定免税奖金的范围,加之国家中国科学院院士津贴已有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规定,所以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个所得税法》的“其他所得”应税项目,依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该基金会在颁发奖金时代扣代缴。
五、关于各种基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
对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规定计提并实际缴付的社会保险基金(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凡由单位负担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负担的部分应照章纳税。以后,个人按规定领取的以上基金时,不再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文章更多内容:1-2-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