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资商业企业销售粮食、食用植物油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6]351号 1996-07-01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根据国家目前粮油税收政策和深圳市政府的意见,对特区内资企业销售粮油的增值税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对特区内资商业企业销售粮食、食用植物油取得的业务收入,1996年仍维持1995年的做法,继续按原深圳市税务局深税发[1994]203号通知的规定予以免征增值税的照顾。但对我市实行定额征收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粮食、食用植物油,应照章征收增值税。请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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