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流一[1998]3号 1997-01-16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9月0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发[1997]19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税务系统内部和原使用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的专用设备更换工作力争98年1月底最迟2月底前完成,自3月1日起,防伪税控企业一律使用新系统开具专用发票,老系统停止使用。 二、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十万元版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十万元版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采取市、地局上报总计划和分季度计划,经省局批准设备到位后分步骤实施的办法。 (一)第一季度,根据新系统的运行情况和各地的对推行工作的准备情况,重点安排部分市、地推行。 (二)第二、三季度全面推行,有条件的地方于6月底前完成,9月底前在全省完成推行任务。 (三)推行计划各地已于97年7月份上报省局,如需调整,请与2月10日前补充上报。 三、省局将根据各地推行进度,确定全省手工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最后使用时限。 四、各级国税局增值税业务管理部门必须采取得力措施,加强对防伪税控发行系统的管理,不得交由其他部门、单位代管,要明确责任,保证万无一失。 五、县以上国税局要加强对大面额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工作。目前,暂只对百万元以上大面额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认证。十万元版专用发票抵扣联如何认证,按总局统一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下发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停止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 国税发[1997]193号 1997-12-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自1994年试点以来,在各级税务机关的共同努力下,于1996年1月1日在全国使用百万元版专用发票范围内发行。这一系统的推广应用对防止利用专用发票偷税骗税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在推行过程中,由于系统安全性方面的原因,于1996年11月份暂停了推广工作。为此,航天工业总公司在原系统的基础上,重新完善和开发了防伪税控系统V3.0版,目前已正式通过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技术鉴定。根据该系统的试运行情况,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继续扩大推行防伪税控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于1998年3月底前完成系统内部和原使用防税控系统的企业的专用设备更换工作,对未纳入防伪税控系统但按次销售达百万元以上业务的企业全部安装配备新系统。从4月1日起,企业所有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业务(以下简称销售业务)一律采用新系统开具,老系统停止使用。原百万元版专用发票可由税务关代开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1998年4月1日再逐步扩大推行到开具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企业,争取1998年年底全部完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先行。 三、各地要及时做好对省以下税务机关和企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要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专用设备配备计划(税务机关配备到区县一级所需专用设备数量、开具十万元版发票的企业分三个季度推行的专用设备需求数量)。此计划请于1998年1月20日前报总局(信息中心)。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专用发票电脑版的增印计划、开具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企业总户数和分季推行的户数,于1998年1月20日前报总局(流转税管理司)。为保证推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系统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其作用,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是各地的防伪税控系统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领导,争取地方党政机关的支持。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要积极组织好防伪税控系统的实施,并做好必要的宣传。领导小组及下设的办公室成员有变化的要及时上报总局(信息中心)。 二是防伪税控系统V3.O版对税务发行子系统按总局、省、地市和区县四级进行管理,各级国税局需要建立本级发行系统。发行过程中,要写入本级密钥。为此,一定要选择政治上可靠的专职人员操作,以保证发行环节的安全性。 三是各地要严格遵照《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防伪税控系统的管理。 四是各税务机关要对取得的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大面额专用发票抵扣联逐一认证,并将认证后形成的数据文件提供给大面额专用发票交叉稽核系统使用,切实做好交叉稽核工作。 五是企业的销售业务全部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票后,不得再行使用手写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及时作好对企业库存手写票的清理和收缴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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