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国税系统新增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征[1999]13号 1999-03-29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9月0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国税系统新增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1999]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国税系统新增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鲁价费发[1999]46号 1999-02-24 你局《关于增核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请示》(鲁国税函[1998]41号) 收悉。根据全国统一式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印制成本,现将其工本费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1、水印纸印手工版发票:25K,3联X25份,7.20元/本,每增加一联, 加收0.80元/本。 2、无碳压感纸印计算机版发票:241mm×153mm,3联×1份,0.80 元/份,每增加一联加收0.15元/份。 3、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综字[1997]170号文)中规定取消税务发票管理费,本文核定的发票价格为最终价格,不得再加任何费用。 各收费单位要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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