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4]376号 2004-11-11 各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学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普通发票代开管理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代开,要建立健全普通发票代开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防止普通发票代开违规现象的发生。 二、各市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切实规范普通发票代开工作。对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见附件),严格审核有关证明资料;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在200元(含)以下的,需代开普通发票的,只须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即可。 三、《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票样附后)分为手工版与电脑版两种;手工版采用干式水印纸印制,电脑版采用无碳压感水印纸印制;手工票金额版为十万元版,规格为210×140mm,一式三联,发票代码为137××0462323。 四、《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由省国税局负责监制。各市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上报发票计划,由省局统一印制调拨。 各市要做好新旧版代开发票的交替使用工作,新版代开发票启用时间为2005年1月1日,旧版空白代开发票使用至2004年12月31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 1.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2.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票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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