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吉国税发[2005]147号 2005-06-15 税屋提示——
1.依据吉国税发[2007]158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吉国税发[2006]182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5年,对外商投资饲料企业生产的饲料产品,品种在15种(包括15种)以上的按大类进行抽检;15种以下的全部检测。 二、请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在7月10日以前将所属的外商投资饲料生产企业名单及检验品种上报省局。 三、其他相关事项仍按《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吉国税函[2004]106号)执行。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六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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