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以“他律”为手段,强化对权力运用的制约。 腐败并不是与身俱来的,从根本上看,一是源于权欲的膨胀;二是源于权力的集中;三是源于监督的不力。因此,根据新征管模式下“两权”运行的特点,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两权”监督机制,对于促进权力运作的规范化至关重要。 1、健全“两权”责任体系。要实施对“两权”的有效监督,就必须解决好监督什么的问题,只有明确监督的内容和责任,才能防止监督的“空对空”。当前,尤其要针对“两权”运行中存在的执法和管理随意性较大、责任量化尺度不够明晰、责任难以落实到人、考核不能落实到位等问题,逐步健全“两权”的责任体系。一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解明确各级、各部门、各执法岗位和行政管理岗位的工作职责,能量化的尽可能量化,不能量化的要细化、严化,使每个部门、每个岗位对自己应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监督什么、怎样监督,做到具体明确。二要处理好各环节之间的衔接,使每个部门、岗位既明确整体工作程序的运行过程,也明确自己所涉及的具体程序,既明确本部门、本岗位所应承担的责任,也明确于整体工作的衔接,更好地履行本环节的监督职责。三要确定责任界定和追究的标准,明确第一责任、直接责任、连带责任等的责任界定标准,以及经济处罚、党纪处分、政纪处分和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责任追究标准,便于责任的界定和落实。力求通过建立严密的责任体系促进“两权”监督网络的形成。 2、突出“两权”监督重点。在监督的内容上,要认真研究近年来税务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的特点,在规范和理顺“两权”运行程序的基础上,找准易发生问题、滋生腐败的重点环节、岗位,从监督工作的薄弱方面入手,实施重点监督。特别要在税收征收、管理、稽查、处罚和人、财、物管理权的重点环节的监督上下功夫。而在实际监督过程中,每一级税务机关、每一个部门都要结合工作实际确定不同的监督重点,如县(市)以下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涉及税收执法权相对多一些,地市以上税务机关涉及行政管理权相对多一些,征管、稽查部门的税收执法权相对较多,其他职能部门行政管理权相对较多,等等。即便同样是执法单位,由于岗位不同,工作重点不同,监督的重点也有所区别。只有结合实际把握住重点,并突出抓好重点,才能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监督的方法上,应根据权力集中和分散是否适度的实际情况,有重点地采取强化监督的适当方式。对于易发生问题、过于集中的权力,要通过对权力的适当分解,增加监督节点,强化互相监督。对于如税收执法权方面存在的一些权力过于分散的问题,要结合深化征管改革和信息化建设,减少不必要的业务环节和流程,切实提高监督效?堋? 3、严格责任追究和违章处罚。其实,亚当。斯密还有一个“理性人假设”,即把人假设为具备“完全理性”,能够随时随地、自觉地、而且全智能地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杀掉了一个胡长青,弄死了一个成克杰,为什么仍然是“前腐后继”,用“理性人假设”的理论来解释便一目了然。因为从“理性”的角度去看,与其“受益”相比,腐败的成本和风险完全可以忽略不计。因此,要确保慎用两权、用好两权,必须依靠严格的责任追究和违章处罚。新加坡靠处罚打造了一个文明国家,中国的警察靠一张罚单把千千万万的司机治理得服服帖帖。要通过严格的追究和处罚,加大腐败的成本,让那些失职渎职、误用错用尤其是故意错用两权的干部在政治上失落、经济上吃亏、名誉上受损。不仅要对“不健康”者给予惩处,而且对大量处于“亚健康”者,也要给予治病。 (三)以“一把手”为重点,抓住监督制约的关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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