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地税发[2006]48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减免审核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4-05
摘要:要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办理涉税业务的服务条件,所有办税服务厅必须坚持设置统一标记的下岗失业人员服务“绿色通道”,优先办理下岗失业人员减免税的受理和审批等纳税事宜,方便下岗失业人员的政策咨询,免费提供所有新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资料。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减免审核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地税发[2006]48号      2006-04-05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新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省局对原《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减免审核办法》(赣地税发[2003]106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新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全面把握新政策的精神,运用各种宣传方式,把新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到广大纳税人;要严格执行新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预核定减免税定额,在减免税定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

  二、要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办理涉税业务的服务条件,所有办税服务厅必须坚持设置统一标记的下岗失业人员服务“绿色通道”,优先办理下岗失业人员减免税的受理和审批等纳税事宜,方便下岗失业人员的政策咨询,免费提供所有新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资料。

  三、要加强对新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进一步明确具体职能部门,安排专人负责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要继续落实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减免税的统计和上报工作,按时报送规定的报表,定期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分析,及时掌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赣地税发[2003]106号文同时废止。

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减免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一系列政策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规范地方税收减免的审核和监督管理,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赣府发[2005]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以及其他有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依照税法规定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减免税政策具体规定:

  (一)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减。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二)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至期满为止。

  (三)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地方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第四条 符合减免税的下岗失业人员对象为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五条 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以及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应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如实按期申报,纳入正常税收管理;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企业账制不健全,实行“双定征收”的,主管地税机关要按规定程序核定其月营业额。

  第六条 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中营业税的减免由设区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核,从事个体经营营业税的减免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核。各设区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成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审核小组,专门负责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减免的集体审核工作,并指定相关业务科(股)负责日常工作。

  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审批权限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审核小组应建立定期例会制度。

  第八条 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减免税审批按照属地原则,实行“事前认定,年终年检”制度,具体审批程序为:

  (一)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持以下相关材料向其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1、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减免税申请表(附件1);

  2、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附件2)及其附表;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设区市按财税[2005]186号文件规定条件审核批准后,主管地税机关应按下列办法确定减免税:

  1、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均由地方税务局征管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在审批时按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企业吸纳人数和签定的劳动合同时间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预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大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预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年度终了,如果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预核定的减免税总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按照财税[2005]18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其计算公式为:

  企业预核定减免税总额=∑每名下岗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预定工作月份/12×定额

  企业自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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