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发[2006]64号 2006-06-02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6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5]11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胜利石油管理局所属企业油气资源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6]54号)的有关规定,胜利油田石油管理局在我省境内的全资和控股的油气生产企业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均应按照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现行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缴纳资源税。 二、为加强省级资源税收入管理,根据《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胜利油田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鲁税一[1994]36号)文件的规定,胜利油田石油管理局在我省境内的全资和控股的油气生产企业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均应向东营市地方税务主管机关申报纳税,由东营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 三、东营市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对胜利油田原油、天然气开采企业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有关市地也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资源税政策贯彻落实到位。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税收管理一处)反映。 附件: 1、财税[2005]11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2、财税[2006]5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胜利石油管理局所属企业油气资源税政策的批复》 3、现有企业名单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