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修改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8]77号 2008-05-30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配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国税发[2007]123号)的实施,市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改后的申报表增加“直接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第10栏)”。该栏填写以“一般贸易”或“进料加工”方式直接出口,且国家没有取消退税的出口货物的销售额(出口发票上的出口货物离岸价)。该栏不包含:转厂销售额、来料加工出口额、国家规定不予以退(免)税的出口销售额。 二、修改后的申报表从2008年7月份申报期起启用,请各单位利用6月份申报期做好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 附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日 ZG11SB001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公章):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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