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函[2008]64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30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国际税收工作的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由各地根据需要自行印制。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8]647号      2008-10-30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国际税收工作的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由各地根据需要自行印制。

  二、广州市由市局涉外税务管理处负责《证明》的审核和开具工作,其他地区则由各市局税政科负责。

  三、各市开具的《证明》的编号以“地区简称+类型+年度+顺序号”的规则进行编排,如广州市局在2008年为个人开具的《证明》编号为“穗地税个字〔2008〕x号”,为企业开具的《证明》编号为“穗地税企字〔2008〕x号”,其余以此类推。

  四、各市局于次年1月31日前填妥下列备案表报省局备案。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 O八年十月三十日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备案表

  xx市地方税务局    类型:企业(个人) 填报时间

证明编号 企业(个人)名称 纳税年度 开具日期
       
       
       
       
       
       

  

本文章更多内容:1-2-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