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发[2008]231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10
摘要: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吃透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纳税人涉税信息的披露、提供和查询程序与制度,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要加强保密教育,不断增强各级国税人员的保密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失密。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国税发[2008]231号      2008-12-10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9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吃透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纳税人涉税信息的披露、提供和查询程序与制度,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要加强保密教育,不断增强各级国税人员的保密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失密。

  二、纳税人涉税非保密信息的对外披露,由各业务部门负责。

  三、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外部查询,由征管部门负责办理。

  四、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纸质资料、电子数据的管理,按《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赣国税发[2007]266号)执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应与当年的征管资料一同管理。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93号      2008-10-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完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涉税信息资料的保密管理制度,规范税务机关受理外部门查询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附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

  二〇〇八年十月九日

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对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依法制作或者采集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涉及到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纳税人、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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