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9]50号 2009-02-27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受非居民企业委派,在其在中国境内的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项目中工作的非居民个人(包括港澳台同胞,下同),在境内发生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可以选择采取由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自行申报和委托税务代理人代理申报等形式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非居民个人未按规定履行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指定工程发包方或劳务受让方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上述非居民个人,在进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或者由扣缴义务人进行扣缴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报送纳税申报表或扣缴税款报告表,并附送下列资料: (一)非居民个人的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境内和境外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等情况; (二)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以独立身份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项目的非居民个人,在境内发生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时,在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可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指定代理人或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上述非居民个人,在进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或者由扣缴义务人进行扣缴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报送纳税申报表或扣缴税款报告表,并附送下列资料: (一)有关职业证件,包括登记注册证件和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以及由居民国税务当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在证明中要注明其现时从事专业性劳务的职业; (二)与境内有关发包方或劳务受让方签订的劳务合同; (三)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各市地方税务局应当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重点建设项目统计表》及项目涉及的各税种的税收收入和税源变动情况的分析报告报送省地方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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