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9.13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生产门窗的企业在销售门窗时收取经销商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押金),用于保证经销商在销售门窗时提供良好的安装质量,如果经销商遭到投诉,此保证金就不再退还,若在保修期内没有投诉信息则退还保证金给经销商,请问生产门窗的企业收取的这部分用于保证安装质量的保证金是否缴纳增值税?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收取经营保证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416号)规定,对收取经销商未退还的经营保证金,属于经销商因违约而承担的违约金,应当征收增值税。对其已退还的经营保证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企业收取的因经销商违约而承担的违约金应并入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若经销商未违约而退还的保证金则不征收增值税。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