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立法工作总结 一、车船税立法的意义 (二)促进税收法律体系建设。我国现行税制包括19个税种。但由于特殊历史原因,长期以来仅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2个税种制定了税收法律,其他大部分税种仍为税收暂行条例。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步伐,就要积极推进税收立法进程,车船税立法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步骤。 (三)完善税收制度和政策。一是将占车辆比重87%的乘用车由按辆定额征税,改为按排气量分档征税,以体现税负公平。二是对节能、新能源汽车给予优惠,促进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三是规定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车船有关信息,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纳税人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核查车辆完税情况,强化了征管手段。 (四)对今后的税收立法具有标志性意义。一是作为我国第一部由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的税法和第一部地方税法、财产税法,代表着我国税收制度“法律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地方税体系逐步得到健全和完善。二是通过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使公众参与立法,通过组织座谈、调研等方式,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不断完善法律草案,使车船税立法成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范例。三是建立跨部门联合工作机制,为今后的税收立法工作模式探索积累了经验。 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发言人李肇星在今年3月4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回答记者有关车船税法问题时表示,车船税法是科学民主立法的一个范例。 二、车船税立法的历程 第一阶段:研究方案,通过立法推进改革 2010年4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车船税法(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收到此件后,再次征求了人大常委会财经委、预工委,中央有关部门、地方和相关行业组织以及部分重点企业的意见,并会同财税部门赴广东、深圳、宁波等地开展调研。与此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国务院法制办正式加入工作组。根据各方面意见和调研情况,经研究修改后形成了《车船税法(草案)》。 第二阶段:审议草案,采纳民意完善方案 根据社会公众和一审时常委委员的意见和建议,11月9日、15日,全国人大法律委、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两次召开车船税法修改工作会议,研究、讨论修改方案,并决定成立包括全国人大法律委、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预工委和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内的修改工作组。随后,修改工作组根据修改工作安排,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并就游艇适用税额问题赴福建、深圳、海南等地开展实地调研。 12月3日和2011年1月28日,全国人大法律委两次召开全体会议,审议修改工作组提交的《车船税法(草案)》。经讨论,决定对草案作三个方面的修改:一是将1.6至2.0升(含)排气量乘用车的单位税额幅度维持360元至660元不变。二是将游艇单位税额幅度明确为每艘每米400元至2000元(2月23日,法律委会议再次将每艘每米400元下限税额调整为600元)。三是删除对高能耗、高污染车船加收车船税规定。2月23日,《车船税法(草案)》在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二次审议时,得到了大多数常委委员的理解和支持。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车船税法》。我国第三部税法,第一部地方税法、第一部财产税法正式产生。 第三阶段:细说税理,加强宣传寻求理解 为配合审议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工作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要求和领导指示,起草提供了2套《车船税法(草案)审议参阅资料》,供审议时常委委员和工作人员解说参考。26日分组审议后,工作组及时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加大宣传解释力度,通过拟定宣传口径,推荐专家参加法工委组织的座谈会和人大新闻局组织的网上访谈活动,利用各种机会解释法律及税收相关理论,阐释车船税立法精神、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 《车船税法(草案)》二审前,为确保草案顺利通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领导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妥善处理各方面意见,在坚持改革方向不变的前提下,支持对部分条款进行适当调整和修改。 二审通过《车船税法》后,2011年2月25日下午16:00,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法工委经济法室、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对媒体记者提出的《车船税法》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3月3日,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对车船税法有关问题进行解读,先后在《中国财经报》、《中国税务报》上发表,同时,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刊载。 此外,在后期立法过程中,工作组启动了舆情动态报告制度,跟踪整理和分析舆情变化,形成简报20期,累计近15万字,不仅为领导决策提供了参考依据,而且详细地记录和见证了改革立法的全过程。 第四阶段:提前动手,起草条例落实税法 2011年2月22日至28日,工作组再次抽调北京、天津、广东、河北、山西、山东、江苏等地区财税部门工作人员,根据新税法有关内容,修订完善实施条例及说明,初步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草稿)》。3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分别发函,正式征求地方财政、税务部门意见。 按照工作计划,2011年4月底前,实施条例草案将提交国务院法制办。9月,将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目前,有关工作正在紧张有序地进行中。 三、车船税立法的主要经验 回顾一年多以来的工作,有以下经验值得总结: (二)部门精诚合作,形成合力,是立法成功的保障。 此外,中国科协、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财政部科研所、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环保部环境规划院,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央财经大学等单位专家学者,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广东、浙江、安徽、江苏、海南、深圳、宁波等地方财税部门,在车船税方案研究、起草草案、调研和与审议相关的宣传解释工作中群策群力、出谋划策,为推进立法和改革提供了智力支持,并给予了大力支持和配合。 (三)注重调查研究,广纳民意,是立法成功的基础。 (四)加强宣传解释,引导舆论,是立法成功的必要条件。 (五)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是立法成功的有效路径。
——————2011年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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