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煤灰是燃煤电厂排出的主要固体废物。在税收上,关于粉煤灰的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一直存在着较大争议。笔者在给电力企业服务的多年里,也一直关注着粉煤灰各项政策的变化,希望在此与大家共同沟通与交流。
2、粉煤灰的产品
3、粉煤灰的用途
二、粉煤灰的增值税政策 直到2007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粉煤灰(渣)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58号)政策的出台,才使得有关粉煤灰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得以落实。国税函[2007]158号文明确规定:粉煤灰(渣)是煤炭燃烧后的残留物,可以用作部分建材产品的生产原料,属于废渣产品,不属于建材产品。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粉煤灰(渣)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1995]44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产品的范围,也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4号)规定的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产品的范围。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粉煤灰(渣)应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免征增值税,也不得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此文件发布以后,原实行粉煤灰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企业,均无法再继续享受了。 目前,关于销售粉煤灰的增值税政策,尚无任何优惠出台。 新的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一条规定: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四)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该文后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渣目录》注明“粉煤灰属于其他废渣”。因此,粉煤灰属于生产建材产品的原材料,不属于建材产品,不能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 但目前也有很多企业想进一步申请,希望总局将粉煤灰认定为建材产品,对此笔者认为,存在申请被总局采纳的可能性。因为,目前粉煤灰的主要产品是微珠,而不是原灰,微珠并不属于上述税收政策规定的特定建材产品范围,而是处在一种中间状态,可以做为混凝土凝固剂。根据《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的名词解释:建材产品:包括水泥、水泥添加剂、水泥速凝剂、砖、加气混凝土、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路面砖、道路护栏、马路砖及护坡砖、防火材料、保温和耐火材料、轻质新型建材、复合材料、装饰材料、矿(岩)棉以及混凝土添加剂等化学建材产品。因此,微珠是否能申请列为建材产品,需要总局进一步发文明确,企业可以积极争取。
三、粉煤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此后下发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规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同时废止。根据上述税收政策可以看出,利用粉煤灰生产的商品粉煤灰属于《目录》规定范围,相关企业可以享受收入减计1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在流程上,符合条件的企业要想享受此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还需先行认定。根据《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鲁经贸循字[2008]247号)的相关规定:经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采用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的企业,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运行等优惠政策。
就目前来说,有关粉煤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确,流程也明确,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存在着很多的争议。
处于两难之中的企业该如何处理呢?笔者认为,在尚未出台明确政策之前,企业可以视不同情况来进行争取:
2、08年已重新认定,且仍将产品认定为“粉煤灰”的企业
四、电厂无偿向用灰单位提供粉煤灰问题 原因在于国家曾出台多项照顾性政策,允许其他单位无偿使用粉煤灰。照顾性政策的出台,主要是考虑到粉煤灰毕竟是电厂产生的固体废物,如果电厂本身不能对其进行综合利用,长期堆积只能造成环境污染,且清理也需要支付大量的费用。如《关于印发〈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节[1994]14号)第9条规定:排灰单位对用灰单位从指定取灰点自行装运粉煤灰不得收费或变相收费,并为取灰提供方便。第19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对排灰单位或有关单位向用灰单位从指定取灰点自行装运粉煤灰收费或变相收费的,没收其收费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1—5倍的罚款。《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21条也对此作了规定:废物排放单位对其排放的废物应当积极进行综合利用。不能进行综合利用的,应当支持其他单位利用。废物排放单位对其排放的未经加工的工业固体废物,不得向废物利用单位收取费用。 但就目前来说,形式发生了变化,在科技发展的推动下,粉煤灰经过处理可以转变成产生经济效益的商品;国家税务总局也与时俱进的出台了国税函[2007]158号文,其中规定: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粉煤灰(渣)应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免征增值税,也不得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据此,税务机关在检查时,都将此问题做为电厂的主要问题,目前税企主要争议在于,有些电厂本身确实没有用灰的条件,那么原有国家的照顾政策全不执行了吗?政策中为“生产销售的粉煤灰”,何为“生产销售”呢?对于企业从电厂购入粉煤灰进一步加工后销售肯定是生产销售,但对于电厂来说,粉煤灰是生产过程中的废物,是否可定义为“生产销售”,目前没有定论。 对于这一税企争议,目前的解决方法是,有的税务机关采取一定的折中原则,即:如果无偿让非关联企业运走,不认为是视同销售;如果无偿让关联企业运走,则认为视同销售,如电厂不能确定销售价格,税务机关有权进行核定;其他有偿出售的情况都属于销售行为。 笔者认为,这种折中原则可以说是合情不合理。
合情在于,考虑到如果有较大的经济效益,电厂不会让非关联企业无偿拉走,只会让关联企业得到利益,所以这种方法可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规避税收损失。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