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大卖场税收管理的实践与思考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刘莉 王峰 人气: 时间:2011-08-05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大卖场因其商品齐全、便于采购,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在素有商贸批发城之称的临沂城更是星罗棋布,遍布城乡。大的如总部设在青岛的大润发超市、在临沂起步较早的桃源超市,小的如遍布街道两侧...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大卖场因其商品齐全、便于采购,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在素有商贸批发城之称的临沂城更是星罗棋布,遍布城乡。大的如总部设在青岛的大润发超市、在临沂起步较早的桃源超市,小的如遍布街道两侧、集贸市场的便利店,数以千计,已深入临沂城区百姓的生活,仅临沂市市区国税局管辖的一般纳税人就有数十家。超市的发展,促进了商品流通,方便了广大市民的生活,同时也对税收管理提出了新的课题。

一、目前的经营状况及规律
(一)经营形式主体成分多元化。目前,各种经济成分都参与到超市经营之中,一般为个人出资,也有股份合资,外商投资、个体经营等等,形成同台竞技、共同发展的格局。

(二)经营方式多样化。现在新设立的超市大多采取场地租赁、商家进场进店以及联营等方式,经营方式相当灵活。对场地租赁者,主要是收取租金;对进场进店者,主要是收取进场费;对联营者,主要是对商品的销售额进行“提点”,即按一定比例提取分成。

从经营状况看:一般形成规模的商业超市经营面积较大、从业人员较多,但仓库存储面积却不大。

从经营范围看:一般成规模的超市经营范围涉及洗涤、百货、烟酒、副食、日杂、服装、五金交电、家用电器、手机电脑、床上用品、文化用品、蔬菜等多个方面,品种多达上万种。

从进货渠道看:一是采用联手压价采购方式,多家超市统一联手采购,争取以最低价位购入商品,毛利率可达15%—20%。二是与厂家签订年度销货数量协议,按厂价直销,厂家按销货数量协议返还手续费。三是厂家支付费用,单设柜台销售特色商品。四是厂家支付促销员(营业员)工资销售商品。五是租赁柜台,只收取租赁费,由租赁者自己采购、销售商品,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从销售情况看:主要以零售为主,费用基本固定,主要是租赁费、人员工资、电费等其他经营管理和财务费用。一般来讲,成规模的大型商业超市销售量都比较大,年度销售额过亿元以上。

(三)经营分布广泛化。大型超市不断进行经营扩张,以总机构为立足点,推进其分支机构遍布城乡,店面分布日益广泛。形成了点多、线长的经营格局。

(四)经营面积规模化。抛开一些以经营烟酒副食为主的小超市不算,一些大型超市在经营面积上做文章,以形成规模化效应。

二、税收管理难点及存在的问题
(一)账目设置不规范,查账难。超市购进货物一般都不作手工明细账,而是将货物品名、数量、单价以不同条形码形式输入电脑。销售时由电脑收款机对商品条形码进行识别、结算收款和核算收入。按规定,电脑资料和账簿、凭证都应按规定年限进行保存。但是,有些超市经营过程中存在经常删除电脑资料的问题,这实际上等同于销毁了账簿记录,导致税务人员无法对其销售收入进行核查。有的超市设置两套帐或账目设置不规范,有的没有往来账,有的没有库存商品账,有的没有销售明细账,造成原始单据不真实、不完整,日报单保存极不齐全,查账时无从下手,税务稽查无法取证。同时普遍存在现金交易量大和大额坐支现金现象。所以,在检查中很难从其资金流量、银行对账单中找到突破口。

(二)账务核算不正规,销售收入不真实。一是迟记收入。按照规定,收到货款,将购物券或提货单交给购货方,销售就已实现。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不少超市将这部分收入先挂在往来账上,过一段时间再记收入,造成税款滞纳,甚至可能造成人为调节应纳税款等现象。二是损失不处理。对于开架售货经营方式,容易出现商品丢失或损失,像蔬菜、肉类、副食品保质期较短,腐烂、变质、过期等现象经常发生。超市在盘点时没有按规定作账务处理,或者账面根本就不反映。税务机关也没有能力为其盘点。三是存在将商品当福利发给职工,开业时送出相当数量赠品的现象,但是账上均没有记录。

(三)超市内“店中店”难以区分。有些超市将柜台或部分场地租赁给其他经营者自主经营,税务机关难以区分哪些是超市自身经营,哪些是租赁经营。在纳税问题上,超市和“店中店”互定盟约,相互推诿,逃避纳税。而此部分经营收入没有通过超市的商业管理软件记录,也没有被税务机关所管理,形成税收管理的“真空地带”。不少大型连锁超市经营方式一般分为专柜经营和自营。专柜经营采取引进手工作坊或者特色商品销售,由超市统一收款。超市与专柜供应商签订合同,规定供应商每期应达到的最低销售额,如达不到则由该供应商补足或者撤场。月末结算供应商开具进项票时增大扣点,即供应商按实际销售额少开金额。因此,一些供应商为能继续在超市经营,在没有达到最低销售额的情况下,按照最低销售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虚假的销售,无形中增加了超市的当期进项税额,降低了税负。

(四)会计电算化和核算资料集中管理导致税务监管难。在会计核算管理上,当前有些连锁商业超市采取购买或自行开发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财务管理系统来加强对企业经营过程的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而在实际工作执行中存在三个问题:一是企业使用的财务软件以及各系统管理软件种类多样,各种财务数据归集及生成方法不一致,各类明细账格式也不统一,给日常税务管理和税务稽查带来难度。二是会计核算软件报送备案规定执行不到位。在使用会计核算软件记账的纳税人中,很少有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备案的,而税务机关对此管理也比较薄弱。三是目前多数财务软件都允许设置多个“账套”,分别进行加密,各“账套”之间的会计资料(如记账凭证)可相互传递、取舍,而且对各账套文件的存储无任何限制,既可存储在本机硬盘中,也可通过网络存储在其它硬盘、光盘等存储介质中,并可在已知密码的前提下,实行信息共享。这就为企业设置多套账逃避缴纳税款、逃避税务检查提供了便利。在财务账册数据管理上,目前大型连锁商业超市实行高度集中化管理,税务机关在稽查时不能及时掌握纳税人的资料,需要企业提供的统计数据和财务数据,都能临时生成。这样,企业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全面性则取决于企业。此外,税务机关在进行纳税检查时,需要到核算地开展工作,增加了税收成本。

(五)税收征管手段相对滞后。一是征管信息来源渠道单一。目前,税务部门能取得的纳税人的有关信息,主要通过他们在纳税申报时提供的一些比较粗略的资料,其真实性完全取决于纳税人的诚实与否,在具体管理过程中,处于被动局面,在此基础上实施税务稽查必然也难以奏效。同时,通过商业超市以外的信息渠道获取必要的商业超市经营情况和相关资料几乎无法保证。二是征管手段落后。目前大型连锁商业超市管理开始广泛使用现代化的电子设备,越来越多的大型商场,特别是仓储超市收银记录、统计以及进销存等账务处理已经使用电算化。而税务征收仍实行企业填报纳税申报表到申报服务厅录入计算机申报,事后下企业短时间检查的征收方式,数字化程度低,与企业管理电算化不相适应。三是征收方式呆板。对商业超市征收的方式有查账征收、核定征收和定额征收三种方式,目前,没有严格地划分其适用范围,定额征收较查账征收征税成本和税收负担要低已是公开的秘密,征收方式不易变,导致商业超市纳税人特别是小规模个体私营的商业超市建账没有积极性,税收征管质量提高艰难。

三、措施及建议
(一)全面推行税控装置。切实加强税控装置的推广力度,强制性要求所有超市必须纳入税控管理,所有业务必须通过税控收款机开票,所有销售收入数据必须进入税控存储。在税控收款机中添加能准确记录纳税人经营情况,对纳税人销售出去的货物,无论是否开具发票,税控收款机都能自动存储销售额的“税控黑匣子”,税控收款机的密码由税务机关掌握,税务机关按月将纳税人存储的信息与其申报的信息进行比对,确保纳税人销售收入的准确性。税务机关应从法律层面强势推进,促使所有商业超市全面使用税控装置,加大对安装税控装置的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实行从严查处,以纠其过。并强化日常巡查,发现未按规定使用、故意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行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二)加强超市日常税收征管。一是依据原始单据记录,突出对商品购进和销售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定期盘点报告制度,对非正常损失商品及时进行处理。二是依据每日销售记录,突出核查购销明细情况。税务人员依据每日销售记录,进行“两簿一表”对照,核实其实际经营状况,核准其实际销售额。三是依据银行对账单和进货单据,突出对资金与货物的流向和流量进行双项比对管理。

(三)加强超市会计软件的报送备案制度。企业报送财务软件资料包括财务软件功能、操作程序、各环节数据来源等具体内容,当财务软件升级或主要功能改变时,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备案。对未按规定报送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同时,企业必须保管好纸质账簿,以备税务机关审计或检查。税务人员要加强对企业财务软件的学习,掌握财务软件的操作和审阅方法,提高税收日常管理能力。

(四)加强税收管理力度,规范超市财务管理行为。一是加强对超市纳税人的税法宣传,辅导纳税人建账建制,引导并规范其财务管理行为。二是对纳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要责成其分品种、分柜组建立各种明细账。必要时可以突击盘点某种或某类商品库存,查看其进、销、存是否相符,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三是深化超市税收分析。税收管理员要加强对超市税收的调查分析,掌握其“销售额变动率”、“成本毛利率”,定期开展纳税评估。对评估异常户采取“登点核查”等方式,核实真实销售额;对于“店中店”采取实地勘察、暗访、长期跟踪管理等方法,摸清租赁柜台或场地的真实情况;对柜台或场地的实际承租承包人,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日常税务管理。

(五)加强商业超市发票管理。一是把商业超市的POS机销售记录与发票开票系统相连接,做到销售小票即销售发票。二是电脑版发票必须通过电脑开具,开具发票必须使用税务机关开发或认可的开票软件。三是发票开具必须内容完整,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逐栏逐项填写准确、齐全。对将发票品名笼统地开具为劳保用品、办公用品、日用品的,必须附列具体明细清单。四是加强对商业超市发票的审核,对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流向进行追踪,防止税款流失。五是加强普通发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税收管理员定期对商业超市POS机的收银数据、上传数据、申报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对商业超市POS机机打发票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对,掌握其真实情况。

(六)加强对商业超市内独立纳税人的税务管理。一是由商业超市管理者提供超市内独立纳税人的名单、经营面积、租金及经营状况,并定期提供变化情况,加强税源监管。二是商业超市内的独立经营者,必须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否则不允许其在超市内经营。三是定期清理商业超市内独立纳税人,对漏征漏管户要依法进行处理,对定额偏低的个体户及时调整定额。

(七)加强对商业超市的纳税评估。一是加强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重点加强对增值税异常申报户的评估监控,加强税负分析,凡发现零申报,负申报等税负异常的,要认真进行“约谈”,对有偷逃税嫌疑的,移交稽查部门调查处理。二是加强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重点加强对各种收入收益、费用的审核,规范财务成果核算,加强往来账目审查。同时,要加强对大型超市的税收巡查。税收管理员要强化责任,加强对商业超市的日常巡查,掌握经营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堵塞税收漏洞。

(八)加强对全社会消费者的税法宣传。一是利用各种媒体向广大消费者广泛宣传税法知识,培养他们购物索取发票的习惯。二是利用商业超市的自身优势,在超市里面醒目位置宣传税法知识,赋予广大消费者监督商业超市守法经营的权利。培养他们的监督兴趣。三是利用“税法宣传月”,集中向广大消费者广泛宣传税法知识,提高全社会的纳税遵从度和守法意识。

作者单位:临沂市市区国家税务局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