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部门澄清房产证加名征契税非新规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程彩清 人气: 时间:2011-08-25
摘要:  昨天(8月24日),《扬子晚报》报道称,婚姻法新解释引发后续风波,因为规定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属于本人所有,于是引发产权证加名热潮,很多妻子或丈夫纷纷到房管局要求在房产证上加名,不料南京市此时出台措施:加名要收契税...

  昨天(8月24日),《扬子晚报》报道称,婚姻法新解释引发后续风波,因为规定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属于本人所有,于是引发产权证加名热潮,很多妻子或丈夫纷纷到房管局要求在房产证上加名,不料南京市此时出台措施:加名要收契税。具体征收办法按房屋所有权添加人的实际占有比例,折合成合理市场价,按照赠予类别征收3%的契税。市民戏称此举是税务部门趁火打劫。  
  
  上述消息一出,引来社会各界热议。就此,多地税务部门已经澄清,“夫妻间房产证上加名字征契税不是新规定”。

  税务部门澄清房产证加名字非新规
  成都地税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婚前房产婚后加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1997年就开始实施了,因此这一“契税”的征收并非“新政策”,成都市目前执行的统一税率为3%。
  
  上述负责人强调,这一契税的征收一定是针对“婚前房产婚后产权证加名”这一特定的情况。该契税的征收之所以再次受到关注,是因为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的出台让缴纳这一契税的人明显增多。成都市地税局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了多少年,这一契税就征收了多久,成都并不存在婚姻法最新解释出台后才开始征收的情况。
  
  而南京地税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也解释称,上述契税征收的依据是《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也就是说,夫妻在婚后想对婚前房产加名,就属于房屋权属发生转变。因此只要变更房屋权属,就得征收契税。
  
  而《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则规定,契税税率为3%-5%。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制定具体税率,南京市执行的税率是3%。
  
  记者查阅《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7]第224号)看到,该条例第一条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五条规定,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例第3条规定的税率和第4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南京地税称国家税务总局正研究具体意见 
 
  在“南京对房产证加名开征契税”的报道出来后,昨天,南京地税局在其官方网站第一时间作出回应,记者在“涉税通知”中看到了南京地税局发布的“南京地税关于婚前房产婚后加名征收契税问题的回复”。回复内容如下:
  
  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出台后,社会各界对婚前购买的房屋加上另一方的名字是否征收契税问题非常关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契税。根据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婚前房产归个人所有,将原本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即将房屋的部分产权转移给另一方,按照现行规定属于契税征税范围。
  
  目前,成都、青岛、泉州、苏州、无锡等城市都已针对这一行为征收契税。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南京并未出现明显的“加名热”,市地税局尚未收到一起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加上另一方名字的受理件。
  
  社会对此事关注度较高,市级税务机关无权制订税收政策,市地税局已积极向上级税务机关反映。据悉,全国很多地方也向国税总局反映。据了解,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着手研究具体意见,待正式意见明确后,南京地税局将按上级规定执行。
  
  配偶之间赠与房产可免“三税”  
  《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文件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暂免征收营业税的情形此作了如下规定:(一)离婚财产分割;(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个人所得税方面,根据2009年5月25日起执行的《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规定,同营业税的政策规定一样,对四种情形下当事双方的赠与均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情形的赠与,对赠与人而言,在赠与时并未取得相应的所得,因此,也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受赠人而言,根据财税[2009]78号文件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文件规定,不予征税的四种情形与上述赠与人的规定基本相同。对四种免税情形外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具体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此外,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个人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方面,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因此,个人之间房产的赠与所立的书据为产权转移书据,双方应按万分之五的税率于书立时贴花。
  
  但需要提醒,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属于免税情形的,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发票或者代为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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