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函[2009]29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4-01
摘要:原则上对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都要开具年度完税证明。2009年重点向行政事业单位及高收入行业的个人、个体工商业户、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的高收入个人及实现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个人开具完税证明。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地税函[2009]29号         2009-04-01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为了优化纳税服务,增强公众纳税意识,进一步提升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以及总局个人所得税征管413工作思路的要求,经省局研究,决定自2009年起全面推行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完税证明的开具范围

  原则上对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都要开具年度完税证明。2009年重点向行政事业单位及高收入行业的个人、个体工商业户、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的高收入个人及实现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个人开具完税证明。对以上个人无论扣缴义务人是否给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以及纳税人是否提出要求,税务机关均应根据系统内掌握的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信息和其他涉税信息,汇总纳税人全年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经核实后,于年度终了为纳税人按其上年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开具一张完税证明。

  各市、州局要根据2008年度个人所得税的缴税明细情况,认真核对个人纳税记录,在2009年4月30日之前,据实开具完税证明。数据核实工作量大的个别地方,按期开具确有困难的,报告省局同意后可延期至7月底前开出完税凭证。

  二、严防完税证明的涉税信息泄漏

  鉴于个人完税证明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各市、州在数据交接、完税证明开具、投递和退信过程中要制定严格的保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严禁任何无关人员接触数据及相关完税证明,确保各环节工作快速、有序、安全地进行。

  三、加强领导,确保完税证明开具工作的有序进行

  各级要充分认识开具完税证明工作的重要意义。由税务机关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是服务纳税人、推动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工作、强化建立个人信息档案、加大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力度、全面提升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发展方向,有利于普及税法知识、培养公民依法纳税的责任感和自豪感,有利于深化税制改革、构建全社会诚信体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各级要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建立健全工作运行机制,积极创造有利条件,推进完税证明寄递工作的顺利、快速开展。

  各市、州局要制定具体的业务流程,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完税证明的管理、开具和寄递工作,确定各自业务处理范围,包括完税证明的领用、数据的核对、证明开具、收件人地址确认及寄递等项工作。 税务机关应根据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的资料及其他涉税信息,建立并完善个人收入档案制度,按月存储纳税人收入和纳税情况,实现对纳税人收入纳税情况“一户式”管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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