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财税致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一封信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9-14
摘要:全省广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 你们好!首先,向你们致以诚挚的问候! 经国务院批准,我省(安徽省)自2012年10月1日完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新旧税制转换。这是一项重要的税制改革,对推进我省经济结构调整...

全省广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

你们好!首先,向你们致以诚挚的问候!

经国务院批准,我省(安徽省)自2012年10月1日完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新旧税制转换。这是一项重要的税制改革,对推进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和提升企业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在此,向你们对试点的支持与配合表示衷心的感谢!

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促进我省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优化社会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从而改善我省三产比重和结构;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鼓励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经济健康协调发展。相信所有参与试点的纳税人一定会从改革中获得益处。

今年是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第一年,为帮助全省试点纳税人了解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主要内容,便于实际操作,下面,向广大参与试点的纳税人简要介绍一下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是试点行业的范围。
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行业的范围是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其中,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和管道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6个领域。以上简称“1+6”模式。

二是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
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超过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税率和征收率。
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其中,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适用11%税率,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照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计税方式。
我省“1+6”试点行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计税依据。
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服务贸易进出口。
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优惠政策。
试点企业享受国家给予试点地区试点企业的配套优惠政策。

三是试点期间过渡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过渡。
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

跨地区税种协调。
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
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为确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平稳推进,我们将加大工作力度,广泛听取意见,积极为广大试点纳税人提供政策咨询、业务培训等服务,及时帮助大家解决税制转换过程中面临的困难。纳税人需要了解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具体税收政策和最新工作动态的,可直接登录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网站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专栏。

让我们齐心协力,为实现企业得实惠、行业得发展、政府得民心的多赢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咨询电话:
省财政厅:0551-5100588
省国税局:0551-2831638
省地税局:0551-5100736

安徽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2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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