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说纷纭 有纳税人咨询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纳税服务司表示,大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列举的基本保险类,因此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税。 支 持 其实,这属于严重误读。根据《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大病保险所需要的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既然公众不需要缴费,也就不存在是否需要交纳个税的问题。事实上,“大病医保须缴个税”所指的并非大病医疗统筹,而是商业性大病保险。 大病统筹提供兜底性的基本医疗保障,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政策限制,包括保障范围较小、要求定点医院、选择余地小等;商业医疗保险则是由个人缴纳保险费,依照个人风险情况量体裁衣、自由选择的一种保险,具有参保门槛低、就医渠道多、保障范围广等优势。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有过一个形象的比喻:政府统一购买的大病医保类似于“交强险”保障基本需求,商业性大病保险则属于“商业险”满足个人的个性化需求,比如享受单人病房、去昂贵的私立医院等等。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商业性大病保险作为辅助医疗保险,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自然不在免税范畴之列。实际上,不仅大病保险,各种商业保险都应依法缴纳个税。 值得一提的是,购买大病保险等商业险的,往往是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个人和家庭,希望多缴费多收益,获得更充足、更全面的保障。“大病医保须缴个税”,恰恰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张枫逸 反 对 不过,大病医保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和延伸,在制度本意上完全相同。大病保险是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患者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这既是对自身负责,也是为国家分忧。从这一点来说,大病医保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项目,其意义不亚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任何一项。 虽然大病医疗保险金缴税对个人收入的影响十分有限,但政策善意并非体现在绝对数量上,很多时候即便只是象征性的让利,但也体现着一种人性化的关怀,以及对民众利益的尊重。比如2012年11月16日,国务院第628号令要求删除《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实施了61年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废止,强制保险费用也就此作古,虽然铁路票价下调少得可怜,但其间的进步意义,却不是简单的数据所能体现。因此,针对大病医疗保险金,从政策善意的角度来说,税务部门也应当不能简单的“照章办事”。 一边是鼓励个人缴纳大病医保,一边又不给予税前扣除,这样的制度反差让人难以理喻。法律终归是为民生服务,更要建立在合理的基础之上。如果仅仅是以合法为依据,无疑背离了立法与执行的初衷,这也是为什么国税总局的解释招来公众吐槽的原因所在。通过民意的反弹,相关部门也应当意识到,在强调法律的严肃性的同时,更要将民生放在第一位,背离了制度的善意,所谓的正当性也就成为一句空话。 各方观点——“大病医保缴税”合规不合理 “大病险纳税”缘何遭遇误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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