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函[2010]15号 2010-04-0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更好地开展发票真伪鉴定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8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发票的鉴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负责。除个别项目或批次需要高技术手段鉴定之外,发票鉴定工作不得委托中介单位或个人办理。 二、单位或个人要求鉴定地税发票的,必须向地方税务局提交发票鉴定书面申请(附件2),并附送被鉴定发票的原件、复印件和清单。被鉴定发票中种类原件相同并且数量较多的,可以提供其中一部分种类原件的复印件。发票清单(附件3)应载明发票名称、发票分类代码、发票号码、金额版面、份数。被鉴定发票所载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申请书中作出明确说明。 对被鉴定发票进行简易鉴定,不需出具发票鉴定结论文书,鉴定后当场予以退还被鉴定发票的,可以不办理申请受理手续。但被认定为假票,且同时可以用《发票换票证》换下假票的,应办理受理手续。 三、发票鉴定管辖原则上实行谁受理(各基层局征管科、市局稽查局稽查管理科)谁鉴定。受理税务机关鉴定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定。 书面申请受理后,接受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附件4)。 四、税务机关收到发票鉴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场作出受理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被鉴定发票不是由市局监制印刷的,应告知申请单位和个人到监制发票的税务局办理受理事项。 五、发票鉴定实行分工负责制,市局分管征管工作领导和各基层局、市局稽查局分管领导负责领导和审批工作,市局征管处、基层局征管科长、稽查管理科长负责具体审核工作,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发票鉴定的经办工作。 六、发票鉴定经办人按照规定的程序,根据印制发票采用的每项防伪措施、相关技术手段和发票数据库信息,对每份发票逐一进行对照、检验、分析鉴定,并做出鉴定情况记录。发票鉴定经办人对被鉴定发票无法把握鉴定结果的,可向相应的征管科(处)长、稽查管理科长提出要求组织集体鉴定或提请发票监制部门协助鉴定,必要时可邀请发票准印企业帮助鉴定。个别项目或批次需要高技术手段鉴定的,可以由税务机关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提供技术鉴定,地方税务机关结合鉴定机构提供的鉴定意见进一步作出鉴定。 七、申请单位或个人如有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回避发票鉴定工作的,必须在接收《发票鉴定申请受理通知书》的同时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税务机关经核实确有利害关系的,必须通知回避。税务机关认定工作人员与某项发票鉴定工作有利害关系的也应通知其回避。 八、负责发票鉴定的单位应当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鉴定完毕。若情况复杂,可以制作《延长发票鉴定期限通知书》(附件5)申请延期,并报分管的局领导审批。 九、对需要出具发票鉴定结论文书的,发票鉴定经办人应制作《关于发票鉴别的复函》(附件6),经相应的征管科(处)长、稽查管理科长审核后报分管的局领导审签。发票鉴定结论文书文件字号统一为“X地税票鉴〔200X〕XXX号”。发票鉴定结论文书制作完毕加盖公章后连同需要退回的被鉴定发票一并退回申请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十、发票鉴定完毕后,对受理的被鉴定发票按如下方法处理: (一)发票属于真票的,退回鉴定申请人。 (二)发票属于假票的,是公安、检察、法院、纪委、监察、审计、税务等部门申请鉴定的,都予以注明假发票后退回;其他单位和个人申请鉴定的发票为假票而又可以《发票换票证》替换的,发票鉴定部门开给《发票换票证》。 被鉴定为假票的,发票鉴定部门应同时填写《违反发票管理规定问题通知书》(附件7),同发票鉴定结论一并转送有关税务机关,对相关单位或个人的发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十一、申请单位或个人对地方税务机关作出的发票鉴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关于发票鉴别的复函》后15日内向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重新鉴定。 十二、发票鉴定工作要遵守保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被鉴定发票,不得向申请单位或个人以外的人员透露有关情况,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未公开的发票数据库信息,特别是发票存放和纳税人领购发票信息,对违反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发票鉴定结论文书要及时归档,按照《福建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内部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十四、此前文件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废止,改按本通知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局征管处联系。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略) 2.发票鉴定申请书 3.发票鉴定申请清单 4.发票鉴定申请受理通知书 5.延长发票鉴定期限通知书 6.关于发票鉴别的复函 7.违反发票管理规定问题移送通知书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