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部署关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4]53号 1994-09-05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了有利于引进和推广良种,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业,经国务院批准,在1995年底以前,对进的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对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征的品种限定在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范围,进口宠物、观赏物等照章征税,但对公安、军队等部门进口所需的工作犬予以免税。具体免税品种见所附的《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税品种清单》。 二、为了便于操作,海关应凭农业部在进出口种畜(禽)审批表加盖的种畜(禽)进出口专用章为依据确定征免税。 三、本通知从1994年8月15日起执行,已征税款予以退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部署 1994年9月5日 税 屋附件: 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税品种清单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