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笔者所在的集团公司对有条件的成员单位进行主辅分离,重组改制。集团公司将成员单位的一个民品分厂改制为独立法人的控股子公司,相关税务问题也接踵而至。在这个过程中,笔者身为企业的财务人员觉得应该钻研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采取合法的手段,最大限度地使公司采用优惠条款,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由于集团公司分离前军品任务不足、民品项目处于开发和投入阶段,企业效益较差。截至分立时集团公司累计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金额4695万元(符合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且民品项目开发前期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民品子公司分离后产品已逐步成熟,并将进入良性效益期,而民品子公司面临的第一个税务问题,就是由原来一直亏损的状态变化为要上缴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免税改组分立前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全部资产的比例由两企业共同负担,在法定期限内用税前利润继续弥补。分立前,集团公司总资产7801万元,分立后民品子公司总资产554万元,按上述分立出两公司的资本金比例计算,分立前的未弥补亏损向民品子公司分配为:4695×554÷7801=333(万元)。财务人员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并经税务局认定批准后,将应划向民品子公司的未弥补的亏损转入民品子公司,由民品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所得税前扣除。这样一来,分立后的民品子公司当年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就减少了,企业可以节约资金110万元。由此可见,财务人员正确运用税收法规,使企业充分利用现有税收政策,促进了企业良性发展。 合理避税驱动,使得企业自觉地学习钻研税收法律法规知识,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又如,该集团成员单位有企业办社会现象,民品子公司必须上缴学校、医院相关费用;分离出的民品子公司生产经营都在成员单位院内进行,就一些绿化费用、物业管理费用、管理道维修、动力费用等服务项目全部归总公司统一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民品子公司必须上交合理的费用。但是,形式上合理还不够,必须合情又得合法,需要民品子公司规范与关联方的各种交易,必须签订交易合同,并经税务机关批准或备案,计算依据及计算标准一定与社会第三方一致。因总公司是营利性质的企业,税法规定向营利性质的总公司上交综合管理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不得扣除,所以,签订各项交易合同必须写清楚交易事项的实质性内容,并按实际交易事项开具正规发票。企业一定要规范自身的经济行为和财务行为,力求合理避税。对符合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教育捐赠,也要按照规定通过政府管理部门捐赠,不要直接向学校捐赠,以免不能税前扣除。 上述工业集团公司实施主辅分离,成立独立的民品子公司,是为了有利于加快企业发展,优化企业资产结构,且按照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定期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所以,民品子公司的财务人员要从税收政策上为企业把关,使企业必须按公司法的规定规范运作,又必须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利用好国家的各种税收政策,做到国家与企业的利益兼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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