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财税[2013]11号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9-23
摘要: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

厦财税[2013]11号             2013-9-23

各区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各区局、直属分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局、直属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帮助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现将有关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落实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支持中小企业筹资融资

  1.在2014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支持建立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3.支持风险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2年以上,符合税法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1.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中小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鼓励中小企业技术转让。对中小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鼓励中小企业设备更新。中小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购买并实际使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4.扶持创办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支持创办中小软件企业。对我国境内新办的符合条件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四、鼓励中小企业发展循环经济

  1.鼓励中小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发展生产。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定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鼓励中小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鼓励中小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中小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按规定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中小企业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五、提升税收服务水平

  1.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税务发票工本费。

  2.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在现有的网站、微博、税收宣传月、税企邮箱、办税员业务培训等渠道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纳税人的税法宣传力度,及时搜集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定期检查税收政策落实情况;对代理记账中介公司分期分批开展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培训,使其成为税收优惠政策传播的有效媒介。

  3.进一步简化办税程序。税务部门将积极落实所得税减免税备案制度,并将纳税人减免税资格备案工作前移到办税服务厅以方便纳税人;进一步拓展“同城通办”的业务范围,推行“网上审批”事项,简化规范办税流程,努力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4.逐步推行税务代理制。鼓励小企业通过中介机构进行财务管理,办理涉税事项,帮助企业正确履行纳税人义务,充分享受优惠政策,并避免因不知法而导致不必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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