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取得营业外收入是否同样享受免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4-02-03
摘要:  问:我公司只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符合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取得财政补贴和贴息记入 营业外收入 科目...

  问:我公司只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符合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取得财政补贴和贴息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国税稽查人员认为财政补贴和贴息收入不属于农产品初加工所得,请问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上述规定,补贴收入不属于农产品初加工收入,不属于农产品初加工所得。该补贴收入不能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企业应单独核算补贴收入所得和农产品初加工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