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广大随军家属,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对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做了明确,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均按照新开办企业的规定,即随军家属必须占总人数的60%(含)以上,才能享受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2014年6月,山东省政府出台了《山东省实施〈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细则》,根据《细则》,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驻地人民政府进行妥善安置。政府投资兴办的各类经营性市场的摊位和商铺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向就业困难随军家属出租、出售。同时,随军家属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还可享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各项政策。自 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6月30日。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战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随军家属,本人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当地政府应当优先安置。登记失业的随军家属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和创业扶持等各项优惠政策。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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