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改成本价标准价适用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发[2014]131号 2014-8-1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省局各部门: 日前,我局就《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2号)第二条“……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如何理解和适用问题向国家税务总局进行请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回复意见,现就房改成本价、标准价政策适用问题通知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一条第二款“为了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2号)第二条“……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出台目的一致,主要是解决房改历史遗留问题,仅适用于房改房,对集资房、保障性住房不适用,此政策适用范围不得扩大。 【附录——(财税[2013]62号)第二条: 二、对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营业税。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解读:本条规定是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规定的重新明确。财税字[1999]21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个人自建自用普通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为了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税字[1999]210号文件已在2011年2月2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中明确失效,此次财税[2013]62号文件对此进行了重新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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