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指引

来源:华税律师事务所 作者:华税律师事务所 人气: 时间:2015-02-04
摘要:资产损失扣除是企业所得税汇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合理资产损失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与会计准则相比,税法对资产损失的界定更为复杂,税法对存货损失的规定范围也比会计准则更广泛...

存款损失专项申报

1.《银行存款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2.企业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复印件;

3.存款类损失已记入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4. 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或由董事会、上级公司授权的部门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5.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6.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若属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应有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


坏账损失专项申报

1.《坏账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2.应收及预付款项明细账和相关发票复印件(若债务人与债权人曾持续发生购销业务的,可提供最后几期销售业务的销售发票复印件);

3.坏账损失已记入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4.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5.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或由董事会、上级公司授权的部门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6.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7.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8.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9.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10.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纳税情况说明可提供债务人确认债务重组所得的承诺书,承诺书须有债务人全称,纳税人识别号、债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名称、按税法规定确认债务重组所得的年度及金额等要素,并加盖债务人公章;或提供债务人已将债务重组所得在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反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盖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11.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特别情况

1.属于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应有情况说明并出具专项报告;

2.属于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应有情况说明并出具专项报告;

 

【非货币资产损失确认】 

存货损失专项申报

存货盘亏损失=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金额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其计税成本-残值-责任人赔偿

存货被盗损失=计税成本-保险理赔-责任人赔偿金额

注意:非正常损失的税金转出需计入损失

1.《存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2.存货损失已记入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3.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或由董事会、上级公司授权的部门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4.属于盘亏的存货损失,应提供下列证据:

1)存货计税基础的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3)存货盘点表;

4)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5.属于报废、毁损和变质的存货损失,应相应提供下列证据:

1)存货计税基础的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3)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4)若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基础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或损失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6.属于被盗的存货损失,应相应提供下列证据:

1)存货计税基础的确定依据;

2)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3)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7.属于企业由于未能按时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计税基础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部分损失,应提供下列证据:

1)抵押合同或协议书;

2)拍卖或变卖证明、清单;

3)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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