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项目的通知[全文废止] 绍市地税政[2007]58号 2007-12-03 税屋提示——依据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5年12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若干问题的批复》(绍政函[2007]34号)精神,现将我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等级划分、适用税额及缴纳期限调整如下: 一、等级划分和适用税额标准 市区(越城区)行政区域内的应税土地等级确定划分为三级,各等级具体征收范围、标准为: (一)市区大环河以外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4元; (二)市区环城河以外、大环河以内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8元; (三)市区环城河以内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12元。 二、纳税期限 (一)除房地产企业开发用地外,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按季缴纳。各季度应缴税款应分别在当季的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前缴纳。 (二)对房地产企业开发用地,为便于征管和计算,采用按项目计算,按月缴纳的形式。其应缴税款以上月底的应税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在当月10日前缴纳。具体计算公式为: 当月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面积×(开发项目总可售面积-上月底止该项目已售面积)/开发项目总可售面积×年单位税额/12。 (三)上述纳税期限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安排及落实 各税务分局接通知后应及时对所属纳税单位的上述相关事项进行调整,在2007年底前将有关数据录入TF2006。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的规定,对其他有关事项积极布置落实,切实加强征管。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