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新疆国税局关于废止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3-10
摘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对上一年度已经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当年3月31日前完成重新鉴定工作”,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

新疆国税局关于废止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2015-03-10

  经新疆国税局研究决定,《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新国税公告2010年第2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全文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新疆国税局

2015年3月10日

关于《新疆国税局关于废止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新疆国税局发布了《关于废止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为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要求,便于征纳双方学习和具体操作,现就公告出台的必要性解读如下:

  按照依法行政工作要求,新疆国税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与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及其相关后续要求不完全一致。

  比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当年新注册成立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并没有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对上一年度已经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当年3月31日前完成重新鉴定工作”,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

  为此,新疆国税局决定废止《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废止后,核定征收范围、标准及核定征收率相关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27号)等一系列后续规范管理要求执行;核定征收程序按照税收征管流程有关规定办理

新疆国税局

2015年3月10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