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粤国税发[1999]247号 1999-11-27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和调整部分增值税文件的公告,本法规省国税局转发意见自2015年8月19日起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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