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杨某是否应承担转让方税费问题的批复 沈地税函[2014]161号 2014-12-09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关于杨某是否应承担转让方税费的请示》(沈地税直发[2014]8号)收悉。经请示省局,现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6号)第二条规定,“加强销售发票管理。在契税纳税申报环节,各地应要求纳税人报送销售不动产发票,受理后将发票复印件作为申报资料存档;对于未报送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纳税人,应要求其补送,否则不予受理。” 请你局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对杨某在存量房交易环节涉及的税费问题进行处理。 特此批复。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