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4]255号 1994-12-07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税函[2008]8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自2008年10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我国税制改革的工作需要,我局将执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对外提供的《中国居民身份证明》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式样印发你局。请根据你局需要自行印制,于1995年1月1日后使用。 该证明填发使用现增加审批表,请编号备查。 该证明可由县(市)一级国税局签署填发。其他使用规定,仍按1986年9月11日原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协字[1986]1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附件:《中国居民身份证明》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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