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府发[2015]33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6-26
摘要: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慈善工作,统筹慈善和社会救助两方面资源,更好地改善困难群众民生,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支持发展慈善事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要求,现就我省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三)积极引导慈善力量有序参与社会救助

  完善慈善信息互通共享机制。民政部门应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根据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请求、委托,依法通过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应积极协助开展救助家庭户籍、人口及其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信息查询核对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编制慈善救助需求名册,及时抄告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做好慈善救助供需对接工作,引导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形成社会救助与慈善资源的信息有效对接。

  建立慈善资源统筹协调机制。在自愿的前提下,采集整理本行政区域内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等方面的慈善资源,建立分级慈善救助资源数据库,分类展示慈善救助资源所属的慈善组织、项目名称、规模、救助条件和标准、救助程序等内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发慈善救助信息手机应用程序(APP),方便困难群众寻找资源及公众捐赠。整合、依托慈善信托、社会捐助、政府补助等资金建立慈善救助专项基金,为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

  强化慈善救助联动对接机制。鼓励慈善资源差异化救助,对现有政府救助资源和救助政策无法覆盖或政府救助之后仍未摆脱困境的困难人员,引导慈善资源介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侧重、互相补充、救助力量无缝对接。各级民政部门要坚持“逐级申报、协同办理”的原则,对本级慈善力量确实难以解决的困难,及时向上一级民政部门报告,上级民政部门要积极回应,并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和慈善组织等的沟通和协调,引导慈善力量实施有效救助。

  (四)切实强化慈善事业监督管理。

  依法加强政府监督。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要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度检查和评估制度。各级民政部门要围绕慈善组织募捐活动、财产管理和使用、信息公开等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制度、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制度。对募集资金100万元以上的慈善项目纳入民政部门重点监督;对媒体曝光或社会关注的项目,民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逐步建立慈善组织、慈善组织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捐赠人、受益人四个主体的信用记录。各级民政部门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审计机构,每年抽取不少于25%的慈善组织,依法审计社会捐赠款物的财务收支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对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民政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罚;对捐赠人诺而不捐,受益人挪用、滥用捐款等行为,积极支持权利人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制度,完善慈善信息统计和公开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事业发展报告和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相关信息,具体包括各类慈善组织名单及其设立、变更、评估、年检、注销、撤销登记信息和政府扶持鼓励政策措施、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信息、受奖励及处罚信息、本行政区域慈善事业发展年度统计信息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探索慈善信用记录与社会信用体系、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相衔接。财政、税务部门要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其他政府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民政部门作为慈善事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切实强化行业自律。推动建立江西省慈善联合会和各类慈善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标准和行为准则,使慈善组织在资金募集、志愿者动员、项目实施方面既有序竞争又分工合作,实现资源最优配置。各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应于2017年底前建立慈善联合会。支持联合型、行业型慈善组织承接政府委托或转移的职能,参与相关规划、政策制定。民政部门要推动建立慈善组织和慈善服务评估标准,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慈善组织开展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相关政府部门要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评选表彰的参考依据。

  规范引导社会监督。设立慈善活动不良行为投诉举报专用热线、信箱、邮箱,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任何慈善活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该组织或个人所属的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投诉,或向民政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举报。相关行业性组织要依据行业自律规则,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协调处理投诉事宜。相关政府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要依法查处,切实保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权利。捐赠人对慈善组织、其他受赠主体和受益人使用捐赠财产持有异议的,除向有关方面投诉举报外,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支持新闻媒体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及不良现象和行为进行曝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对利用其平台开展慈善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包括查验登记证书、募捐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五)着力加强慈善队伍建设

  加强慈善专业人才培养。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大型公益慈善组织培养慈善事业发展急需的理论研究、高级管理、项目运作、专业服务、宣传推广等人才。加强慈善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和职业教育培训,建立健全以慈善从业人员职称评定、信用记录、社会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将慈善组织专职干事纳入公益性岗位。制定、公布慈善从业人员岗位薪酬指导标准。

  大力提倡志愿服务。推广使用全国志愿者队伍建设信息系统和江西志愿服务网,实现志愿服务的在线记录和网上查询,并由志愿服务组织、公益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提供综合评价。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公益慈善组织根据服务对象特殊性定期开展慈善志愿者培训,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交通、生活等资助。鼓励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广泛开展扶贫济困、赈灾救孤、扶老助残、关爱特殊人群等方面志愿服务。推动党员、干部到社区注册成为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各级政府应设立志愿者救助基金,救助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遭遇意外导致困难的志愿者。

  重视和引进专业社工服务。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公益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吸纳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发挥社会工作者在慈善理念传播、慈善项目策划、慈善活动组织和对慈善志愿者的引领、带动等方面的作用。鼓励公益慈善组织与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展项目合作,将专业社工服务引入慈善活动。

  (六)广泛传播慈善理念和慈善文化

  加强慈善文化建设。把慈善事业发展列入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社区评比的指标体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将慈善文化纳入教育内容,在高等院校组织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培养学生参与慈善事业的社会责任感。加强慈善理论研究,将慈善文化纳入社会科学研究内容,支持慈善组织联合高等院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等开展慈善事业发展专题研究。倡导各类企业将慈善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建设,把参与慈善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通过捐赠、支持志愿服务、设立基金会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在更广泛的领域为社会作出贡献。

  扩大慈善文化宣传。确定每年10月为“江西慈善月”,各地、各部门应深入开展各类主题活动,将“江西慈善月”打造成传播慈善文化、宣传慈善理念、开展慈善活动、展示慈善成果的综合性平台。鼓励平面媒体、电视新闻媒体等安排一定比例的版面、时段,刊登、播放慈善公益广告、慈善捐赠公告、慈善表彰和募捐类节目,网络等新媒体应积极做好慈善活动的配合宣传,广泛宣传慈善人物的先进事迹、慈善活动的积极影响、慈善组织服务社会的作用和成果,努力营造乐善好施、扶贫济困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三、扶持政策

  (一)财政奖补政策。发挥公共财政购买慈善组织服务和专业社工服务的导向作用,定期公布政府购买服务清单,将部分公共服务事项和政府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服务事项委托给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承接。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的评估监管体系,提高慈善组织服务质量。各级政府和社会力量可通过实施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重点为初创期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

  (二)税费优惠政策。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境外向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慈善组织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在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享受进口税收优惠。税务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方便捐赠人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慈善捐赠减免税的资格和条件。社会各界依法设立的公益慈善组织、社会福利机构,按规定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享受政府补贴,其用水、用电按照居民用户同价执行。

  (三)社会支持政策。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要支持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会展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文化宫、车站、码头、机场、公园、商场等公共场所要为慈善活动提供便利,减免相关费用。对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并予以优先通行。公证机构对慈善活动进行公证的费用应实行优惠。鼓励金融机构按规定为慈善组织提供小额公益性贷款和结算等方面支持。支持慈善组织为慈善对象购买爱心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捐助慈善事业。完善公益广告等平台的管理办法,鼓励新闻媒体对慈善活动宣传投放单位提供帮助支持和费用减免。

  (四)表彰奖励政策。对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大力宣传,并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并积极推荐其参加“中华慈善奖”评选活动,增强捐赠集体和个人荣誉感。建立志愿服务回馈制度,对为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在其本人或者家庭遇到生活困难需要帮助时,政府优先提供政策、资金等支持和慈善转介服务。积极发展冠名慈善,捐赠人对捐赠的慈善项目可以依法留名纪念。建立公民志愿服务记录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志愿者嘉许制度,制定《江西省优秀志愿者服务评选表彰办法》,开展优秀志愿者评选活动和志愿者星级评定工作。鼓励各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有志愿服务经历者,并作为评先创优的重要依据。

  (五)土地供应政策。各地要制定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土地政策,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保障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服务用地需求。慈善组织开展非营利性扶贫、济困、助残、养老等服务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或者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

  四、组织领导

  (一)强化规划引领。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慈善事业发展,将其作为社会建设和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加强慈善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

  (二)建立协调机制。建立由省民政厅牵头的省慈善事业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制订有关慈善事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支持建立全省性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指导、推动全省慈善事业发展;各市县区也应建立相应的慈善事业工作协调机制,强化民政部门与宣传、教育、文化、财政、税务、公安、卫生计生、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形成共同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合力。

  (三)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健全慈善事业发展统计制度和督促检查机制,明确责任和要求,推进工作落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于2015年年底前研究制定配套落实政策。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省民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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