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府发[2015]33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6-26
摘要: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慈善工作,统筹慈善和社会救助两方面资源,更好地改善困难群众民生,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支持发展慈善事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要求,现就我省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赣府发[2015]33号      2015-06-26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慈善工作,统筹慈善和社会救助两方面资源,更好地改善困难群众民生,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支持发展慈善事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要求,现就我省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到2020年,全面形成制度完善、作用显著、管理规范、健康有序的慈善事业发展格局,慈善法规政策健全落实,慈善事业运行机制和监管体制协调顺畅,慈善理念深入人心,慈善力量发展壮大,志愿服务广泛开展,慈善事业成为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

  (一)慈善事业发展进一步得到重视。2016年起,各级政府将发展慈善事业列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慈善文化建设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整体规划,并列入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社区等工作考评。到2020年,政府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协调机制、配套措施、扶持政策落实到位,政府购买服务支持慈善组织开展活动以及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普遍开展。

  (二)慈善组织覆盖广泛。层级多元、布局合理、类型齐全、分工明确、遍及城乡的慈善组织网络初步形成,万人拥有公益慈善组织不少于5个。每个县(市、区)都有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助医助学等各类专业慈善组织;每个街道(乡镇)都建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慈善组织。全省经常性社会捐助站点和慈善超市数量达到1600个。

  (三)慈善活动积极踊跃。慈善捐赠服务体系完善有序,捐赠平台方便多样,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全面落实。全省家庭参与捐赠或提供志愿服务比例达10%以上,社会捐赠总额占GDP的比例达0.2%以上。

  (四)慈善行为规范透明。实现慈善信息动态监测和管理,每个慈善组织实现通过自身官方网站或批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认可的信息网站公布规定的信息,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活动的信息透明度达到规定要求。

  二、重点工作

  (一)积极支持和引导社会公众参与慈善活动

  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慈善活动。全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广泛动员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各类慈善和志愿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社联、残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要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动员社会公众为慈善事业捐赠资金、物资和提供志愿服务等。各类慈善组织要重点面向困难群体开展符合其宗旨的慈善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开展各类慈善活动。支持在单位内部、城乡社区广泛建立登记或备案的互助性慈善组织,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充分发挥家庭、个人、志愿者在慈善活动中的积极作用。

  支持形式多样的社会捐赠和志愿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通过捐款捐物、无偿献血、捐献遗体器官、慈善消费和慈善义演、义拍、义卖、义展、义诊、义赛等方式为困难群众奉献爱心。鼓励企业开发慈善产品为慈善组织筹款,倡导企业与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各类慈善爱心营销活动。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鼓励公募组织利用互联网、手机终端等新媒体建立新型募捐平台开展募捐,引导其健康发展。积极推进冠名慈善基金等定向捐助方式发展。支持社会各界在投资兴业中吸纳残疾人、下岗失业人员和贫困零就业家庭的劳动力就业等行为。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县(市、区)以扶贫济困为重点,依法开展慈善信托试点,不断总结经验,适时在全省推广。倡议全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和家庭每年开展“慈善一日捐”、“扶贫日”、“春蕾百元捐”和“一张纸献爱心行动”等活动,自愿捐献一天工资(利润)、废旧书报售卖款,专项用于救助特困群体。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构建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的志愿服务体系。鼓励社会各界依法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基金会等公益慈善组织、社会福利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学校、养老、残障人康复、文化等公益服务机构,为慈善事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和服务载体。

  引导捐赠受益人行为。积极引导捐赠受益人树立感恩意识,参加社会志愿服务,并在有能力时积极回报社会。捐赠受益人或者其监护人应按照合理、节约的原则,依照救助用途使用受赠款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慈善名义敛财。

  (二)依法培育和规范各类慈善组织

  重点发展扶贫济困类慈善组织。建立以扶贫济困为重点的慈善组织体系。下放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权限,推进公益慈善类、社区服务类、社会福利类慈善组织在民政部门直接登记。推动公益慈善组织向基层和城乡社区延伸,扩大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站(点)覆盖范围,方便城乡居民就近捐赠,引导公众积极捐赠家庭闲置物品。创新慈善超市运营机制,引导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运营慈善超市,支持慈善超市开放式、连锁化经营。大力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立废旧捐赠衣物再生加工基地。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在本小区依法设立慈善救助基金,有针对性地开展救助活动。

  加强慈善组织自我管理。慈善组织应以组织章程为核心,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策机构议事规则,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确保人员、财产、慈善活动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的要求有序运作。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其他慈善组织的管理成本可参照基金会执行。列入管理成本的支出类别按《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民发[2014]124号)执行。捐赠协议和募捐公告中约定从捐赠财产中列支管理成本的,按照约定执行。

  规范慈善组织募捐行为。严格按照募捐权限划分管理慈善组织募捐行为,明确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和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的活动边界。对有公募需求的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等和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引导其与具备公募资格的组织联合开展募捐。具有募捐主体资格的慈善组织在开展慈善募捐前,应当将组织登记证书等能够证明具有募捐主体资格的材料,以及募捐方案(包括目的、时间、地点、方式、救助对象、使用范围等)、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办法等事项在媒体或者通过其他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告,募捐活动结束后15日内应及时将募捐情况向社会公告。慈善组织开展募捐应与其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慈善组织应加强对募捐活动的管理,向捐赠者开具捐赠票据,按规定列支开展项目所需成本并向捐赠人说明。慈善组织应按照协议或承诺,及时将募得款物用于相关慈善项目,且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倡导募用分离,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优势的慈善组织将募得款物用于资助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运作项目。慈善组织要科学设计慈善项目,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或管理办法,优化实施流程,提高慈善资源使用效益。

  督促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慈善组织应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号码、负责人信息、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于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和捐赠人或受益人与慈善组织协议约定不得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慈善组织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慈善组织应及时公开款物募集情况,募捐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募捐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应及时公开慈善项目运作、受赠款物的使用情况,项目运行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慈善组织应通过自身官方网站或批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认可的信息网站发布信息,公开联系方式,及时回应捐赠人及利益相关方的询问。鼓励慈善组织对慈善项目设置募捐信息二维码,方便社会公众利用二维码溯源技术对慈善捐赠进行全过程监督,实现捐赠信息透明化、公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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