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慈善税收优惠的现状、问题与因应

来源:栗燕杰 作者:栗燕杰 人气: 时间:2016-01-15
摘要:[关键词]慈善法;税收优惠;税制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9314(2015)06-0093-05 [收稿日期]2015-10-13 [基金项目]2014年国家社科基金特别委托项目慈善事业法研究(14@ZH029) [作者简介]栗燕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

[关键词]慈善法;税收优惠;税制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9314(2015)06-0093-05

[收稿日期]2015-10-13

[基金项目]2014年国家社科基金特别委托项目“慈善事业法研究”(14@ZH029)

[作者简介]栗燕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社会保障方向博士后。

对慈善事业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是世界各国通行做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慈善捐助减免税制度,支持慈善事业发挥扶贫济困积极作用。”鉴于税收优惠是慈善事业各种激励机制中最为有效的杠杆,慈善税制安排构成慈善立法的核心内容之一。研讨慈善税收优惠制度建设的现状,剖析其问题,并进而提出慈善立法关于税收优惠的立法思路和具体对策,具有不容低估的意义。

一、我国慈善税收优惠制度的现状评估

我国现行慈善税制在内容上,由以下四个板块组成:一是慈善组织的免税资格与税前扣除资格的取得;二是慈善组织自身活动的税收优惠;三是企业、个人等捐赠者的税收优惠;四是受益人的税收优惠。

(一)制度现状与成效

关于第一板块,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资格包括自身的免税资格和向其捐赠的税前扣除资格。慈善组织向地方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由地方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审核确认并定期公布。慈善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分别向民政、财政、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在民政部登记的慈善组织由民政部初步审核,民政部、国税总局、财政部联合审核;在地方民政部门登记慈善组织的税前扣除资格则由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初步审核,省级民政、财政、省国税和省地税联合审核,由民政、财政、税务部门分别定期公布。

关于第二板块,慈善组织可能享受到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契税、房产税、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等方面的优惠。慈善组织取得免税资格后,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符合条件的政府补助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类社会团体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以及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另外,还有免征车船使用税、契税、增值税等的规范。

关于第三板块,捐赠者的税收优惠涉及所得税、印花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组织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救助灾民、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等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在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业、个人等为汶川地震、舟曲泥石流、芦山地震、玉树地震的灾后重建的捐赠,可以在当年所得税前据实全额扣除。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上述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直接捐赠或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或受灾居民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关于第四板块,《基金会管理条例》原则规定了受益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可操作的规范,主要体现在几次灾害之后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文件,对受灾地区企业、个人通过慈善组织接受捐赠的款项、物资,免征相应的所得税。

总体上,现行慈善税收优惠规范及其实施对于我国慈善领域的发展起到了一些积极效果。对慈善组织的减免减轻了慈善组织的税费负担,捐赠税前扣除激发了社会捐赠意愿,对受益人的税收优惠体现了受益人生存权的尊重。

(二)我国慈善税收优惠制度的缺漏

现行慈善税收优惠制度安排虽已初具规模,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缺漏,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慈善税收优惠管理体制尚未理顺。

我国慈善组织的免税资格由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审核认定,缺乏民政部门的参与。税务部门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并倾向于宁缺毋滥,导致慈善组织的免税资格难以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涉及多部门,慈善组织必须向财政、税收机关和民政部门分别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流水线作业程序繁琐,税收优惠资格难以取得。

第二,慈善捐赠税收优惠远未完善。

在货币捐赠方面,其税收优惠缺乏结转机制。我国仅规定了捐赠者的纳税申报当期抵扣,当期扣除剩余的捐赠余额,既未规定延期抵扣,也不允许在以前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追溯扣除。

非货币捐赠更是缺乏充分的税收优惠支持。不少

企业、个人倾向于捐赠不动产、股权、知识产权等,使得非货币捐赠税收优惠的制度供给严重不足的缺陷更加凸显。

企业捐赠产品货物的,一般仍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除几次大灾的灾后重建外,需要用同等产品的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繁重的税负及行政性费用,已成为妨碍不动产捐赠的重要因素。李清泉、汤梅君夫妇通过遗嘱方式捐赠房产,最后特事特办免除相关税费才得以实现。房产捐赠从公证、过户到拍卖,产生公证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契税、印花税、房地产登记费等多种税费。据分析,捐赠人捐赠一套市价400万的房产给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从捐赠到变现的各方所有税费相加,已逾百万之巨。[1]

股权捐赠的税收优惠也严重缺失。我国一度禁止企业持有的股权和债权用于对外捐赠。2009年财政部才允许企业以持有的股权进行公益性捐赠,但缺乏配套的税收优惠规范。2009年曹德旺先生拟捐出3亿股福耀玻璃股份成立河仁慈善基金会,在计算了各种免税抵扣后,这笔股权受让将产生超过5亿元的企业所得税。2010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发文件,允许曹德旺在基金会设立后5年内缴齐,而河仁基金会所持有股票的每年收益也需要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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