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大跌火了保本理财 收益缴营业税吗?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史玉峰 人气: 时间:2016-02-03
摘要:近年来,银行发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因其风险很低而收益率远高于银行储蓄,其规模迅猛增长,不但成为稳健性个人投资者的投资选择,而且吸引了越来越多希望有效利用闲置资金的企业。但是,对于企业和个人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的

  近年来,银行发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因其风险很低而收益率远高于银行储蓄,其规模迅猛增长,不但成为稳健性个人投资者的投资选择,而且吸引了越来越多希望有效利用闲置资金的企业。但是,对于企业和个人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的问题,目前缺少明确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予以规定,在实践中争议颇大,成为购买者难以避免的税收风险。
  
  赞同对此项收益征税的观点分为两种:
  
  一、贷款说。
  
  这种观点认为企业和个人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收取固定收益,属于将自有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贷款行为,因此获得的利息应缴纳营业税;
  
  二、金融商品转让说。
  
  这种观点认为企业和个人购买理财产品时无需缴税,但是理财产品到期赎回时,属于将理财产品转让给银行,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与赎回时收回的资金间的差额是购买者获得的转让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对于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理财产品,这种观点很有市场。
  
  为了判断上述两种观点是否合理,需要分析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交易的实质。
  
  对于购买人而言,保本意味着不承担投入资金的风险或风险极小,因此购买这类理财产品属于债权类融资活动而非权益类融资活动。但是银行销售理财产品获得的资金并非自用,而是由银行再贷与他人使用,而购买者并不知道资金的实际使用者。因此,销售理财产品的银行与接受贷款的借款人相比,其法律地位是不同的。实际上,保本型理财产品中的购买人和银行之间的关系,更类似存款业务中储蓄人和银行之间的关系:1.购买人或储蓄人将资金交付给国家许可从事金融业务的法定金融机构——银行;2.接受资金的银行不是资金的实际使用者;3.购买人或储蓄人不知晓交付给银行资金的最终使用者。因此,贷款说将购买理财产品视为贷款性质的投资,因而认为理财产品收益属于贷款利息的看法是不能成立的。
  
  下面再分析金融商品转让说能否成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以下简称“税目注释”)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因此,如果金融商品转让说成立,在转让后理财产品必须是仍然实际存在的,只是持有人由购买者变成了银行。但实务中持有人一般是持有理财产品至到期而后收回资金,到期后对于购买者和银行而言此项理财产品本身已经不存在,银行不再享有理财产品的所有权;即使持有人未持有理财产品至到期就从银行收回资金亦是如此。只有持有人在理财产品未到期时将其转让给发售银行之外的第三人的情况才符合税目注释描述的转让金融商品的情形。所以把理财产品到期而一次性收回资金的行为视为金融商品转让也不能自圆其说。
  
  上文已述,保本型理财产品中的购买人和银行之间的关系,更类似存款业务中储蓄人和银行之间的关系,这类交易虽然属于银行中间业务,但是其形态与定期存款相仿,而按照税目注释规定,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因此,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无论是固定收益还是浮动收益;也无论按期付息还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都不应当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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