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相关税务问题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5
摘要:  2006年8月8日,商务部、国资委和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委出台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该规定的发布在适应了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有利于我国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

  对于资产并购模式下出售企业的所得税处理问题。我们知道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四章的规定:“本章所称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系指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者境外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股份的行为”。即股权支付方式只能在股权并购方式下采用,外国投资者进行资产并购时只能进行非股权支付,且往往是现金并购,但是外国投资者也可以通过先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然后用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来购买境内公司的资产,这一点在新规定中没有明确但也没有禁止,我们认为也是可以的。因此,如果外国投资者在进行资产收购时,全部进行的是非股权支付,境内企业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外国投资者是通过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来并购境内企业资产的,被并购企业的所得税处理应根据国税发[2002]118号文的规定处理,即一般情况下,被并购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来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顾全的票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五、新规定下暗藏的境内企业国际避税新形式

  虽然新规定对于中国境内企业在境外注册公司然后反收购境内企业以套取外资企业税收优惠的问题进行了约束,但新规定下国内企业跨国避税的方式也大大增多了。

  目前,一些境内企业要实现自身到境外公开上市的目的,先在境外投资设立公司,然后以境外公司的股权或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的股份或增发的股份以实现境外公司上市的目的。这就是新规定中所称的特殊目的公司。我国很多企业在香港、新加坡、美国NASDAQ上市就是采取的这种方式。虽然新规定对于境外的特殊目的公司融资额和利润的汇回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比如第四十八条就规定:“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上市融资收入,应按照报送外汇管理机关备案的调回计划,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调回境内使用。境内公司及自然人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所得外汇收入,应自获得之日起6个月内调回境内”。但如果境外的所得税率比国内低,境内公司肯定有向境外转移利润的动机。同时境内企业还可以通过在境外避税地再设立公司,将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利润转移到避税地公司的方式来摆脱国内部门对特殊目的公司的监管以达到避税的目的。因此,我国税务机关应逐步加强对境内企业境外经营行为和经营利润的税务监管,超前制定相应的反避税措施,积极开展反避税的国际合作,有力的维护我们国家的税收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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