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近期残保金申报热点问题的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近期您们关注的残保金申报热点问题,我们整理和精简了有关答复,请您关注: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范围: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 2、本年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所属期为:2016.1.1-2016.12.31; 3、安排残疾人与在职员工比例大于等于2%,免征残保金,需零申报; 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以及兵团所辖垦区内各类机构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联合会(或其所属机构)负责征收(需在网报中勾选为兵团属企业并进行零申报); 5、小微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三年内,且在职职工小于20人(含20)的,免征残保金,需零申报; 6、季节性用工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年平均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人数×(用工月数÷12); 7、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 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8、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2%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9、本年残保金征收期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逾期未缴者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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