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汇算清缴时,对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申报,根据总局2017年第12号公告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总局公告2015年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规定,附报《研发费用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以下简称归集表), 在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时,仅填写第10行第19列“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合计”,数据来源为归集表序号11“十一、当期实际加计扣除总额”行次填写的“发生额”。即旧的研发费加计扣除申报表填报顺序是填写辅助帐,根据辅助帐填汇总表,根据汇总表填归集表,根据归集表填申报表。
新的2017年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修订了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体现在七个方面: 通过上述比较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落实政策更精准,填报更便捷,其中变化最大的是(四)和(五),对特殊收入和形成产品对外销售对应的材料费用的扣减,不再是调减直接相关费用——材料,而是在计算出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数后进行冲减,体现了调表不调辅助帐的思路,但是目前在用的辅助帐、汇总表和归集表是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的附件,建议结合新出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文件和2017年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做出相应修改和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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