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条款废止]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2017-11-30 税屋提示——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本法规自2020年1月1日起第一条条款废止。 依据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厦门市国税局、厦门市地税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一、[条款废止]厦门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除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外)的应税所得率统一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有关行业按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口径界定。 应税所得率表
(一)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3%; (二)其他开发产品:23%. 三、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福建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1月30日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解读《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印发了《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促进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积极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并结合我市近几年的实际情况,厦门市国税局、厦门市地税局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范围内再次联合调整我市的应税所得率标准,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结合我市实际,调整厦门市国税局、地税局核定征收企业(除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外)应税所得率的标准执行。农、林、牧、渔业3%;制造业7%;批发和零售贸易业5%;交通运输业7%;建筑业8%;饮食业12%;娱乐业20%;其他行业12%。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不得事先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事后发现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其应税所得率按以下标准执行: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3%;其他开发产品23%。 三、施行时间 在施行时间上,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福建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同时废止。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