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西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西藏自治区国税局2018年第3号 2018-4-1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西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自2022年7月1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税务机关在按照《裁量基准》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符合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的规定。 二、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当以法律、法规及规章为依据,并在《裁量基准》范围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得单独引用《裁量基准》作为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三、《裁量基准》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届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三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藏国税发[2014]211号)同时废止。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10日 关于《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西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制定依据 《公告》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以下简称“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第二章“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的相关规定制定。 二、《公告》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税务机关的重要职权,规范处罚裁量权是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任务。近年来,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政府在一系列文件和有关会议上,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了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涉税当事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对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这对持续改进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注入了新的活力。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有利于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区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有利于在全区范围内实现税务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 三、《公告》有关事项说明 (一)《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以《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等作为处罚依据,共设定了七大类违法违章种类,包括:税务登记类、纳税申报类、发票管理类、账簿凭证类、税款征收类、税务检查类、纳税担保类;包含50种具体违法行为;设定了“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4个裁量阶次,并分别规定了适用条件和处罚的具体标准。 (二)《公告》的制定情况 《公告》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在违法违章种类方面删除了注册税务师管理类行政处罚相关内容;在违法行为细项上删除了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2项内容;细化了“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具体标准”,更具可操作性。 《公告》先后5次面向全区各级征收单位、依法行政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单位及系统内公职律师征求意见,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4次,邀请了区人大法委、区政府法制办等11家厅局法制部门、税务系统法律顾问、社会知名专家学者以及部分纳税人代表参加,在广泛吸纳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最终成稿,采纳的意见建议包括: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对税务登记等具体违法行为进行更正;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进行更新;对裁量阶次的划分;对部分条款适用条件的表述;对标题的修改等。 (三)《公告》贯彻了“首违不罚”精神 根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第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公告》对税务登记类、纳税申报类、账簿凭证类、发票管理类、税务检查类等违法违章种类中的部分轻微违法行为规定了“首违不罚”,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公告》适用的注意事项 (一)对于《裁量基准》中规定的“首违不罚”事项,“首违”的起算时间自《公告》施行之日起计算。 (二)《裁量基准》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超过”“少于”“多于”不包含本数。 (三)法律法规规定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须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五、《公告》有关动态调整事项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公告》规定事项,并以公告形式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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