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启用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印章的公告[条款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18年第10号 2018-06-1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20年3月17日起,本法规:二、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印章适用范围中“(二)税务机关办理税款征收业务,开具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等征收凭证时使用的征税专用章。”修改为“(二)税务机关办理税款征收业务,开具税收缴款书等征收凭证时使用的征税专用章。”,“(四)除以上情形以外的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即时办结业务、受理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确认报送资料、出具税务文书以及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使用税收业务专用章。”修改为“(四)除以上情形以外的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即时办结业务、受理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确认报送资料、出具税务文书以及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使用税收业务专用章。”。
一、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印章种类 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印章包括行政许可专用章、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税收业务专用章。 二、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印章适用范围 (一)税务行政许可类涉税事项,使用税务行政许可专用章。 (二)[条款修订]税务机关办理税款征收业务,开具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等征收凭证时使用的征税专用章。 【税屋提示——(二)税务机关办理税款征收业务,开具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等征收凭证时使用的征税专用章。”修改为“(二)税务机关办理税款征收业务,开具税收缴款书等征收凭证时使用的征税专用章。”】
(四)[条款修订]除以上情形以外的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及时办结业务、受理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确认报送资料、出具税务文书以及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使用税收业务专用章。 【税屋提示——“(四)除以上情形以外的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即时办结业务、受理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确认报送资料、出具税务文书以及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使用税收业务专用章。”修改为“(四)除以上情形以外的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即时办结业务、受理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确认报送资料、出具税务文书以及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使用税收业务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所属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印章自挂牌之日起正式启用。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印章自2018年6月15日起正式启用,样式见附件。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印章样式(纸质件)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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