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6日,欧盟委员会作出决议,通过了对中国主管部门在法定审计监管领域的适当性评估。这是继2011年中欧实现审计监管等效后,中欧审计监管合作取得的重要阶段性进展,也是中欧财金对话取得的一项重要成果。2019年11月15日决议生效后,欧盟成员国可与以财政部为首的中国监管机构谈判签订协议,达成互惠互利的审计监管合作安排,使双方能够切实履行审计监管职责。 欧盟适当性决议的实施,对深化中欧经贸财金交流、扩大会计审计领域对外开放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在实现中欧审计监管等效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与欧盟成员国的双边审计监管合作,建立互利长效的审计监管合作机制,进一步拓宽中欧企业投融资渠道,助力中国企业“走出去”和注册会计师行业国际化发展,推动“一带一路”财金交流与共建合作,有利于在跨境监管合作中,宣传中国提出的“尊重对方主权和法律、相互依赖”的合作理念,扩大我国的国际影响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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